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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贸流通公司申请进出口经营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3-05-23    文件号:     颁发单位:     【加入收藏夹

各市外经贸局:
根据商务部有关通知要求,自5月1日起商务部不再以“部函”的文字形式办理外贸流通公司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核准,改为网上核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对外贸流通公司初审上报使用的“红头文件”,改为使用《河北省外贸流通公司进出口经营资格申请表》。
二、经商务部网上核准同意后,公司凭我厅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在3个月内到海关、国税、工商、检验检疫和外汇等部门办理有关开展外贸业务的注册或变更手续。
三、公司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所有制性质等事项变更,须填写《河北省外贸流通公司进出口经营资格变更事项申请表》,先到我厅变更《资格证书》,然后凭变更后的《资格证书》到有关部门办理其他变更手续。使用《资格证书》复印件,须经我厅加盖专用章后方有效。按有关规定于每年1―4月份办理《资格证书》年审手续。
四、各市外经贸局要指导公司在开展外贸业务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对外贸易的有关政策法规,在国家统一的外经贸政策指导下开展进出口业务,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外贸经营许可行政处罚。
此通知
附件:1、《河北省外贸流通公司进出口经营资格申请表》
2、《河北省外贸流通公司进出口经营资格变更事项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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