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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治非典型肺炎疫情期间劳动保障工作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3-05-19    文件号: 冀劳社[2003]57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今年我省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以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一手抓防治“非典”工作,一手抓劳动保障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当前我省疫情形势仍很严峻。为贯彻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我们应在特殊时期采取特殊政策措施,努力抓好防治“非典”和全年各项工作目标的落实。现将劳动保障部门下一步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强力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
  (一)??抓好政策落实。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再就业工作会议和省委1号文件精神,扎实做好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要通过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印发宣传材料及下发文件等多种形式,加大督导工作力度,尽快将《再就业优惠证》发到下岗失业人员手中。各市促进再就业的政策文件要尽快出台。
  购买公益性岗位。组织下岗职工参与社区消毒、卫生监督、疫情报告、人员隔离等工作,用再就业资金发给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和购买防护用品。公益性岗位重点用于“4050”人员、夫妻双下岗及生活困难的单亲家庭等特困群体。
  (二)??多渠道开展职业介绍。职业介绍机构利用求职和用人资源库、网上职介、新闻媒体等多种方式,发布劳务信息,开展职业中介服务。
  (三)??加快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和社区工作平台建设。力争6月底前全部建成,为更加直接迅速地开展劳动保障工作创造条件。
  二、加强务工人员管理和疫情之后劳务输出的准备工作
  (一)??千方百计稳定务工人员。对于在外务工人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电话、写信等多种方式与用工单位和民工取得联系,劝导在外务工人员听从当地安排,一边抗击“非典”,一边安心工作,减少流动,不要盲目返乡。各县劳动保障部门和乡镇劳务工作站配合村委会逐户走访并组织帮工队,帮助解决家庭困难和做好夏收夏种,解除在外务工人员的后顾之忧。同时,对返乡务工人员分门别类,登记造册,摸清底数,加强管理。要动员农村劳动力在“非典”期间不要盲目外出务工,特别要劝阻不要向“非典”高发区流动。
  (二)??重点做好劳动力资源储备工作。各市和河北省驻京劳务服务中心认定的86个劳务基地要充分利用我省距离近、劳务输出渠道畅通的优势,制定工作预案,广泛开展以村、组为单位的就地、小型、分散培训活动,全省有计划地组织50万人的劳务输出预备队,随时满足北京的劳务需求。
  (三)??加强贫困县劳务输出工作。对52个贫困县中有外
  出务工要求的劳动力,可以商同级扶贫部门利用扶贫专项资金,搞智力扶贫进行培训,以培训促就业,以就业促增收脱贫。
  (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外省在我省务工人员的工作、生活和防非典工作,采取措施,切实保障他们身体健康。
  三、加强企业劳动工资管理,维护企业职工队伍稳定
  (一)??保持企业职工队伍稳定。疫情期间,暂停各类企业经济性裁员,对劳动合同到期的职工,原则上在疫情期后再依法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职工患“非典”和被诊断为疑似病人、住院和医学隔离观察期间以及到疫区出差回来后在家休整观察期间,均按在岗职工发放工资,不得辞退或单方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受“非典”影响生产经营不正常的企业,不准裁减职工,可实行短期不带薪休假,或在停工、待工期间适当降低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严格实行农民工单位负责制。疫情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农民工用工合同,不得以“非典”为由遣散、辞退农民工,不宜大量新招农民工。用人单位要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确因疫情造成生产经营困难,不能足额支付工资的,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对使用农民工较多,支付最低工资有困难的用人单位,特别是服务行业的用人单位,地方政府要予以适当资金补助,补助办法按照冀防办传〔2003〕31号执行。
  (三)??适当调整工资清算政策。受“非典”直接影响的行业中实行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在年度企业工资清算中,不因效益下降影响效益工资的计算。
  (四)??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对“非典”期间违反各项政策规定的行为,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依法从快从重处理。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加大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工作力度,及时、合法、公正地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维护职工的权益。
  四、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障工作,确保困难群体基本生活
  (一)??企业养老保险。一是预拨省级调剂金。《2003年省级统筹基金调剂计划》批准下发前,对无基金积累的重点疫区先按《计划》草案将上半年省应下拨的调剂金于5月份预拨到位。二是明确缓缴政策。对于企业发生重大疫情被隔离、封闭期间;在疫情期间按当地政府规定停业、歇业的企业;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条例》所处疫区被依法实行封锁期间的企业,可按省政府〔2001〕25号令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缓缴手续。企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可视“非典”疫情发展情况适当延长。因疫情政府责令停业的企业欠费部分,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免收滞纳金。
  (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要按时足额为在中心的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代缴社会保险费。对8月底前在中心协议期满的下岗职工不能实现再就业的,暂缓出中心,继续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疫情期间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再安排新的职工下岗。
  (三)??失业保险。因“非典”原因造成不能正常申报缴费的单位,可暂按上月基数核定征收额,待疫情结束后重新核定,确保应收尽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继续受理申领登记,符合条件的及时接收,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经办机构及时足额将失业保险金划入指定银行帐户,由失业人员自行到银行支取,不得拖欠。失业人员患有非典型肺炎的,其救治费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医疗保险。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省政府和省厅近期有关做好参保职工“非典”防治工作的要求,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非典”患者、疑似病人的医疗保险服务和费用结算工作。要与定点医疗机构加强联系,沟通情况,保证及时支付费用。要加强对“两个定点”的服务管理,凡出现违规违纪现象的要采取停机整顿,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定点资格,确保防治“非典”工作的顺利实施。要做好医疗保险的扩面工作,通过传真、电话、网上文件等与未参保单位进行联系,督促其尽快参保,并做好前期的登记、测算等工作,保证今年参保任务的落实。
  (五)??工伤保险。已实行工伤保险统筹的市、县要克服困难,加大基金征缴力度,保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对因“非典”原因影响基金收入,确实无力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要动用历年积累资金解决;没有积累的,应向当地政府报告,由政府予以垫付。对在防治“非典”工作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可视同工伤,享受工伤待遇。
  (六)??建立抗“非典”应急准备金。从省再就业资金安排3000万元、省失业保险调剂金安排2000万元、省本级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安排3亿元作为省级应急准备金,以应局部发生大疫造成的“两个确保”和失业保险金发放困难给予支持。各市也要建立应急准备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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