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物价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2002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和
《2002年河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以下统称《收费项目目录》)印发
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目录》包括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
或其财政和计划(物价)部门批准,截止2002年12月31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收费项目目录》
中注明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其中加▲的项目为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各级、各部门要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市财
政、物价部门要在本市主要媒体公布现行合法收费项目目录;各执收部门和单位要结
合行风建设和政务公开、制作公示栏,在收费点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征收依据。中央和省依法增设、取消或变更有关收费项目、征收范围、标准的,各相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在收费点公告。
执收部门和单位公开收费项目、标准、文件依据,应征得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同
意。
三、严格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程序。申请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依据国家和地
方法规,并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
29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
决定》(中发[1997]14号)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严禁各级、各部门越权设
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变更收费标准、征收范围。
(2002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财政部文告
2003年第6期。)
附件:2002年河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