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厅内各处室: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
体体现,是适应加入世贸组织、转变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
腐败的重大举措。各级财政部门一定要从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为全省经济发展创造
良好环境的高度,充分认识搞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
搞好上下衔接,加强后续监管,强化审批监督,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一、进一步加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力度,推进依法理财
自2001年至今,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我厅已取消行政审批事项28项,
保留21项(具体情况见附件)。各级财政部门要在现有工作成果的基础上,不断加
大工作力度,推进依法理财。一是各市财政局要搞好与省厅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的衔
接工作。要严格对照省厅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认真查找项目原设定依据,仔细分析
项目内容,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省厅取消的项目,各市也要相应取消。二是对保留的
行政审批项目,要重新审视,该取消的取消,该改变管理方式的改变管理方式。要结
合不断深化改革的形势,进一步分析项目设定依据,对于设定依据不合法、管理方式
已过时,确无存在必要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及时取消或改变管理方式。三是各市财政
局和厅内各处室要对现有行政管理事项进行一次彻底清理,凡当前和今后有可能不符
合政企分开和政事分开原则、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取消
后管理对象又能正常运行的事项,要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取消。
二、加强对取消事项的后续监管,防止管理脱节
对取消后仍需加强监管的事项,要切实履行应有的监管职责,加强后续监管,防
止管理脱节。要转变管理方式,从以往的减税让利,转移到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改善
市场环境和投资环境上来;从以往的干预市场主体微观事务,转移到宏观调控,为市
场主体提供服务上来。要加强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的监管,通过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规范招投标行为,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产权交易要全部入场进行,防止“暗箱操
作”,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要以资产财务管理为重点,切实加强对企业的间接监督管
理。要加大财政监督检查力度,规范市场主体的财政财务行为。
三、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监管机制,规范审批行为
对确需保留的审批项目,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规范程序,简
化环节,加强监督,明确责任,把行政审批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一是公开审
批事项。各级财政部门要将适宜公开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依据、申请条件、审批
程序、审批期限、审批需要提交的材料等,采取易于审批对象知悉的方式,向社会公
开。二是规范审批程序。对审批对象提交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在承
诺的时间内办结,提高审批效率。三是加强对审批权力的监督制约,实行“审监分离”
制度。在审批过程中,从审批直接负责人、审批处(科)负责人,到财政厅(局)主
管厅(局)长,都要层层把关,形成后一环节对前一环节的监督。要坚持干部轮岗交
流制度,对在同一处(科)同一岗位工作满3年的,要进行岗位轮换;对在同一处
(科)工作满6年的,要进行处(科)交流。要发挥财政监督机构和各级纪检、监察
机关派驻财政系统的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作用,财政监督机构和纪检监察机构分别负
责监督财政部门内部的审批行政行为和审批廉政行为,要将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纳
入财政监督机构和监察专员办公室的年度重点工作。要自觉接受审批对象监督、人大
监督、舆论监督。四是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
由于审批直接负责人的原因,没有按规定期限办结审批事项的、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审
批申请的、没有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事项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在审批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
任。责任追究要明确责任归属,属于行政审批直接负责人责任的,由其全部承担;直
接负责人的行为经处(科)负责人批准的,由处(科)负责人承担,由主管厅(局)
长批准的,由主管厅(局)长承担。财政监督机构和纪检监察机构对行政审批行为监
督不力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各级财政部门要以推进财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创新,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审批制度为目标,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
为,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审批管理机制、规范高效的审批运行机制和严密完善的审批
监督制约机制,为实现依法理财、规范理财创造条件。
附件:河北省财政厅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
制表日期:2003年5月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备注
取消的事项(28项)
1 非国有企业购买八种专控商品审批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 省政府办公厅第一
力的紧急通知》(国发[1985]16号)、 批公布取消的项目
2 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六种专项商品审批 《国务院关于节减行政经费的通知》 (2001年4月9
(未含小汽车、移动电话) (国发[1985]28号)、《全国控制社会集 日),管理方式过
团购买力办公室关于调整专项控制商 时,自然取消
品品目问题的通知》(控购字[1992]第
3 专项商品指标管理审批 5号)
4 省届企业购买控购商品涉及财务事项 《关于重申小汽车审批过程中的几个
核准 问题的紧急通知》(冀控字[1995]13
号)、《关于加强对企业单位申报购买
小汽车审核工作的通知》(冀控字
[1996]16号)
5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自筹基建项目审批 《河北省财政厅、省计委关于加强自筹 省政府办公厅第二
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通知》(冀财办字 批公布取消的项目
[1995]第69号) (2001年4月30
6 会计软件销售许可证核准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电算化管理办 日);取消理由为审
法〉等规章的通知》([1994]财会字第 批依据不合法
27号)
7 会计电算化培训核准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电算化知识培
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会字
[1995]18号)
8 旅游企业福利费超支事项审批 《财政部关于税制及外汇管理体制改革 省政府办公厅第四
后有关旅游企业财务问题处理的通知》 批公布取消的项目
([94]财外字第457号) (2003年1月8
9 企业国有住房出售审批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建设部、财政部 日),也即与国务院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出售国有住房资产 第一批取消项目
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事发 (国发[2002]24号)
[1995164号) 衔接的项目
10 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记账本位币变更审 《财政部关于颁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
批 财务制度〉的通知》([93]财外字第39
号)
11 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坏账损失审批 财政部关于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管
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外字[1995]5
号)
12 金融企业抵债资产变现损失审批 《财政部关于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监管若
干问题的通知》(财债字[1999]217号)
13 金融企业住房周转金账户清理后的负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金融企业住房
数余额摊销审批 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
知》(财金[2001]28号)
14 金融企业住房公积金列支审批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住房制度
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
工字[1995]18号)
15 金融企业大宗采购项目采取邀请招标 《财政部关于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监管若
审批 干问题的通知》(财债字[1999]217号)
16 国有企业兴办企业资产转移审批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兴办企业
若干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
工字[1995]22号)
17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年度财政决算 《财政部关于加强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
审核 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地字
[1997]207号)
18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预算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级次审核 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
预字[1996]200号)
19 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和省、市属国有企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 省政府办公厅第五
业及国有控股企业购买移动电话的审 办公厅印发河北省党政机关移动电话 批公布取消的项目
批 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北省省直机关住宅 (2003年4月13
公务电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办字 日)。取消理由:
[1998]41号) 19、22项管理方式
20 上市公司所得税返还审批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 过时;20项政策执
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 行到期;21项财管
返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字[2000]200号规
21 省级国有资产控股的股份公司年度股 河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转发国家国有 定不将其列为审批
利分配的审批 资产管理局〈关于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国 事项;23项《会计
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法》有新规定;24
(冀国资企字[1996]第53号) 项财企[2000]905
22 县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国有及国有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 号规定不再批复。
控股企业购买小汽车的审批 的紧急通知》(国发[1985]16号)
23 会计电算化甩手工账的审批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电算化工作规
范〉的通知》(财会字[1996]17号)
24 省属工业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备 《企业财务通则》
案
25 棉花财政补贴资金转拨审核 财政部等《棉花财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 省政府办公厅第五
办法》(财经字[1998]448号) 批公布取消的项
26 试行破产的国有企业清偿中央基本建 财政部《关于试行破产的国有企业清偿 目,也即与国务院
设预算内资金债务审核 中央基本建设预算内资金债务的若干 第二批取消项目
规定》(财基字[1997]15号) (国发[2003]5号)
27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 衔接的项目
审批 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暂行办法》(银
发[2000]228号)
28 企业承印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 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金票据审批 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
保留的事项(21项)
29 30亩(含30亩)以上、1000亩以下耕 《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的暂行规
地占用税减免 定》(财政部[90]财农税字第56号)
30 50万元以上契税减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 河北省契税实施
务院令第2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 办法》省政府令
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政部财法字 [2002]14号
[1997]52号)
31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开户 《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
户的意见》(国办发[2001]41号)
32 省级彩票销售方案 《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财务管理办法》
(财综[2001]84号)
33 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
决定》(国发[1996]29号)
34 省级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财政部关于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
务管理暂行规定》财政部第7号令
35 省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资事发[1995]17号)
36 设立国有资产产权转让中介机构 《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管理
暂行条例》(1996年11月3日省人大
常委会通过)
37 省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 《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管理
暂行条例》(1996年11月3日省人大
常委会通过)
38 省直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 《基本建设财务管
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 理规定》(财建
39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法》 [2002]394号)已
40 设立资产评估机构 《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评 经废止前文、为现
字[1999]118号) 行依据
41 限额以上省建设投资公司担保 《关于〈国有投资公司财务管理若干暂
行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1028
42 行政事业单位小汽车编制和控购 《河北省小汽车编制管理办法》省政府
令[1999]第2号
43 省属企业产权变动清产核资 《关于做好日常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
题的通知》(财清字[1998]14号)
44 省级会计代理记账资格 《会计法》
45 省属企事业单位工效挂钩方案 《关于做好2000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 改为核准事项
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劳社发
[2000]16号)
46 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资格的 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注册会计师执行 设定依据为原设定
确认审核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 依据,保留的依据是
(财协字[2000]56号) 财政部《关于终止委
47 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公司) 《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评 托中国注册会计师
资格的审核 字[19991118号) 协会行使的行政管
48 外国资产评估机构来中国境内执行资 《设立外商投资资产评估机构若干暂 理职能的通知》(财
产评估业务的审核 行规定》(国资办[1997]26号) 办发[2002]136号)、
49 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执行审 《注册会计师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注
计业务的审核 册会计师行业管理
的意见》(财会
[2002]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