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省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省“非典”防治工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指示精神,对职工患非典型肺炎和被诊断为疑似病人职工住院以及职工因“非典”疫情被隔离期间的有关待遇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1、职工患非典型肺炎和被诊断为疑似病人住院期间,均按在岗职工正常工资发放,任何单位和业主不得借故予以辞退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对职工住院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暂不做终止劳动合同处理,应按事实劳动关系对待,待康复出院后,用人单位再和职工依法办理劳动合同的续签或变更手续。
2、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的帮工等,凡在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时,作为非典疑似病人及与非典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实行隔离、医学观察,后经医学观察排除为病人的,其隔离和接受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按出勤处理,任何企业单位、个体工商业主不得以任何理由辞退或调动被隔离者的工作岗位。拒不执行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河北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将农民工纳入统一防治范围进行管理。对使用农民工比较多的单位暂停轮换,不得遣散,并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严格防止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发现非典型肺炎或疑似病人,立即隔离并送医疗机构诊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解雇转移或遣送,防止非典型肺炎向农村地区扩散。
4、对参加医疗保险的患者,采取先保后补的办法。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以及失业保险医疗救助等待遇的疑似“非典”患者和“非典”患者,取消自付段,经医保机构确认后直接由统筹基金支付,按人计算平均每人超过3万元以上部分,由同级财政审核后给予补助。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患者,其救治费用全部由同级财政审核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