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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劳动保障统计工作的意见〉的函》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3-05-08    文件号: 冀劳社办[2003]121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劳动保障统计工作的意见〉的函》(劳社厅函 〔2003〕231号)转发给 你们,并给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1、加强统计工作综合管理,健全统计管理制度。各市要严格按照省厅《关于转 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 障厅基础统计数据会审办法〉的通知》(冀劳社办〔2003〕45号)要求,结合本地的实际尽快制定 相应的管 理办法,已经建立会审制度的市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切实提高统计数据的质量。以后各市上报 省厅的重要数据须会审后上报。
  2、结合 数据会审,做好统计分析和预测工作。统计分析是统计工作服务决策的重要体现。各市要结合会 审制度的建立,认真开展半年和年度统计分析 及预测,全面分析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总体形势,通过分析 ,发现问题,提出政策建议。
  3、加强劳动保障统计队伍建设,提高统计工作 水平。随着统计调查方法的不断改革和完善??非全面调查 将逐步常规化、制度化,劳动保障统计工作的任务将更加繁重??各市一定要重视统计 队伍建设,不断提高 统计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提高劳动保障统计工作的水平。
  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改 进和加强劳动保障统计工作的意见〉的函》的通知
2003年4月16日 劳社厅函[2003]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 (局):
为统一规范全国劳动保障系统的统计工作,现将《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劳动保障统计工作的意见》(厅内发 [2003]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贯彻执行。各地要根据统计工作的新要求,切实加强对劳动保障基础数据、核心数据的会审,确保统计数据的完整、正确、统一、及时。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中发[2002]12号)的要求,建立城镇劳动力抽样调查制度。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统计队伍建设,提高统计工作水平。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要及时上报部规划财务司。
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劳动保障统计工作的意见
2003年4月16日 厅内发[2003]6号
部属各单位:
为规范劳动保障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工作效率,明确部属各单位在统计工作中的责任,实现统计数据的完整、正确、统一、及时,现就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劳动保障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统计管理
劳动保障统计是开展劳动保障工作的基础,是科学制定劳动保障政策的重要依据。统计数据是否准确和及时,是衡量劳动保 障系统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标准。几年来,随着劳动保障事 业的快速发展,劳动保障统计工作有了长足进步。同时,也要看 到,统计工作中也有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如统计数据的准确性 和时效性不够高,统计数据在使用中存在"数出多门",数据不够统一等。这些问题如果不认真加以解决,就会影响劳动保障工作的科学决策,影响劳动保障系统的对外形象。各单位要进一步增强对劳动保障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单位一把手作为统计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严格把关,明确统计工作责任,强化统计数据管理,全面提高统计工作水平。
二、建立科学的劳动保障统计数据体系 根据当前劳动保障工作的需要,为全面、准确地反映劳动保障工作状况,应建立科学合理的劳动保障统计数据体系。本着必要、准确、实用、简明的原则,将劳动保障统计数据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劳动保障基础数据,包括城镇就业人数、就业结构与工资水平等8个方面,是开展劳动保障工作的根本依据。第二类是劳动保障核心数据,包括 "两个确保"、失业下岗和再就业、养老、失业、医疗、工伤4大保险等项业务共38个数据,体现劳动保障主要政策的执行情况。第三类是劳动保障业务工作数据,反映劳动保障业务工作的进展情况,对核心数据提供支持。三类数据目录根据一定时期内劳动保障工作的需要确定。劳动保障基础数据由规划财务司商国家统计局定期采集和整理。劳动保障核心数据由规划财务司会同有关司(中心)统计并经会审后确定。业务工作数据由各有关司(中心)按照规定程序统计,报规划财 务司备案。各单位要根据业务需要建立健全基本数据统计台帐和 数据库。
三、强化归口管理,改进统计方法 规划财务司作为统计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协调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把握好数据管理的主要环节,实行从统计指标生成、报表下发、数据汇总与核定、数据使用与发布的全过程工作责任制。要统一制定和审核部内各项专业统计工作制度、报表制度、调查方案,审核劳动保障核心统计数据,归口统一对外提供或发布统计信息。各单位下发统计报表、开展统计调查均应报规划财务司审定,并按规定报国家统计局审批或备案。各单位要明确专门处室和人员负责统计工作,集中管理本单位统计数据的出口,并及时向规划财务司提供本单位统计报表和统计调查的主要结果。各单位上报部领导的统计数据要及时送规划财务司备案,杜绝多头报数、重复报数现象的发生。坚持和完善统计会审制度,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数据会审办法》(劳社厅发[2002]14号)的要求,除对季报和年报的劳动保障核心数据进行集中会审外,对月报和其他部门统计数字也要加强审核。会审后的数据要及时报部领导审定,印发各司局备用,并上部办公网。对外使用的数据,原则上均要使用经过统计会审的基础数据和核心数据。各单位对外提供的材料或文件,如涉及使用统计数据,定稿后应及时送规划财务司备案。
适应统计制度改革需要,逐步建立城镇劳动力抽样调查制度,通过开展抽样调查,及时、准确、全面地把握劳动保障工作的情况。要逐步精简统计报表和统计指标,减轻基层工作负担。要根据"金保工程"建设有关要求,指导各省、市建立劳动保障统计数据库,对统计数据实行动态管理,加快实现统计数据网上报送,不断提高劳动保障统计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各单位要经常性地开展统计分析,为劳动保障工作科学决策提供支持。
  附件:1.劳动保障统计数据目录(略)
  2基础数据和核心数据指标解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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