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落实再就业政策考核指标几个具体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3〕22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要严格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落实再就业政策考核指标几个具体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3〕227号)的规定,明确相关指标概念和统计方法,完善和充实当地再就业考核指标体系。
二、要结合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进一步完善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有关台帐和统计上报方式、方法,准确地掌握和记录下岗失业人员及辖区内从业人员数量变动情况。加强与当地统计、工商管理部门的联系,按季度对净增就业岗位情况进行会审。并结合当地政府已制定的再就业目标考核内容,尽早采取措施,确保全年任务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