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财政部关于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
通知》(财综明电[200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
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布置执行。
一、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餐饮、旅店、旅游、娱乐、民航、公路客
运、水路客运、出租汽车等行业减征政府性基金,除财政部通知所列项目外,同时减
征我省高等教育费附加和公路客货运附加。
二、上述政府性基金减免项目,中央收入部分,全额免收;地方收入部分,按国
家规定征收标准的50%减征。
三、减免期限为2003年5月1日至2003年9月30日。在本通知发布之
前,已经收缴入库的上述基金不再退还。
四、各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抓紧制定具体措施,不折不扣地落实本通知的各项
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减免基金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有关部门和单位
不按规定落实本通知减免政策的,要予以严肃处理。
五、请各市及有关省直部门在2003年6月15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贯彻落
实本通知的有关情况,包括减免基金项目、预计减免基金资金数额等,以书面形式报
省财政厅。
六、各基金使用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减免规定,对减收数额进行认真
分析测算,据此提出调整相应政府性基金收入预算意见,并区分轻重缓急相应提出调
整支出预算的方案,一并于6月底前报同级财政部门。
附件:
财政部关于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2003年5月9日 财综明电[200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
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2003年5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为减轻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
严重的餐饮、旅店、旅游、娱乐、民航、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出租汽车等行业经济
负担,降低经营成本,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决定对上述行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
(简称“基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5月1日起至2003年9月30日止,对餐饮、旅店、旅游、
娱乐、民航、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出租汽车等行业减免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地方水
利建设基金(含防洪保安基金、防洪保安资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电影事业发
展专项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库区维护建设
基金(含库区维护基金、库区建设基金、库区后期扶持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
金、公路客运附加费、水路客运附加费、各种价格调节基金、帮困资金(含帮困基金)、
城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在上述基金中,属于中央的收入,包括中央收取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电影事
业发展专项资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库区维护建设基金、民航基础
设施建设基金、水路客运附加费、城市教育费附加等实行全部免收;属于地方的收入,
其具体减免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提出意见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
准后执行,并报财政部备案。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收缴入库的基金收入,不再退还。
二、上述因减免基金而减少的收入,主要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减支出项目自行消
化,各级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以外,今年内财政部不再出台新的基金项
目,也不提高现有基金征收标准。
四、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餐饮、旅店、娱乐、民航、旅游、公路客
运、水路客运、出租汽车等行业实行减免部分基金政策,是国家为促进国民经济健康
发展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当从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高度,不折不扣地抓好本通知落实工作,并在2003年9月30日前将本
地区、本部门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有关情况,包括减免基金项目、预计减免基金资金数
额等,以书面形式报送财政部。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对减免部分基金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对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不按规定落实减免政策的,要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