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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3-04-09    文件号: 冀劳社办[2003]83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行业统筹企业,驻冀中央直属军工企业,省直有关部门:
  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后,合理确定了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办法。在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时,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主要的计算参数。在计算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时,如果对计算办法掌握不一致,就会造成过渡性养老金的计发额出现一定差异。为了规范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办法,经征求各市和有关企业意见,现对过渡性养老金计发中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以1993年至本人退休前历年本人缴费工资分别除以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求出当年指数。对于当年本人未足额缴费或未足额补缴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实际缴费额或补缴额计算;当年未缴费或未补缴的,缴费基数计为“0”。将1993年至本人退休前历年指数相加,除以1993年至本人退休前一年的年数,得出平均指数,再以本人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乘以平均指数除以12,即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计算公式:
  S=C112〔(X1C1+X2C2+X3C3+……+X93C93)÷N〕
  式中:
    S: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X1,X2,X3……X93:分别为退休前一年至1993年本人历年缴费工资。当年本人未缴费时,本人缴费工资置为“0”;未足额缴费时,本人缴费工资为实际缴费工资额。
  C1,C2,C3……C93:分别为退休前一年至1993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
  N:为退休前一年至1993年的年数。
  二、对于当年未缴费或未足额补缴的人员,其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按第一条计算后,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办法仍按原省劳动厅冀劳〔1998〕47号文件第28条、第29条规定办理。
  三、原行业统筹企业、转制事业单位计算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起始年份,仍按冀劳社办〔2001〕20号和转制事业单位有关文件规定执行;1993年以后按国家和省规定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如转业军人等),其计算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起始年份从国家和省规定应缴费的年份开始计算。
  四、本通知下发后,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办法,统一按本通知确定的规范意见执行。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办法不再按本规范意见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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