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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外经贸厅关于对韩大蒜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3-03-24    文件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外经贸厅     【加入收藏夹


省各进出口公司:
根据外经贸部有关规定,我国对大蒜出口实行一般许可证管理,其中对韩国出口大蒜,韩方实行进口招标,中标企业方可出口,否则韩方会征收高关税。
2003年2月14日,中韩两国政府就2002年中韩大蒜协议未完成部分(共9880吨)的执行问题达成一致,并签署了《谅解备忘录》。据此,韩方分两批采购完成大蒜进口(第一批5928吨,第二批3952吨)。3月5日,韩方已经完成了第一批大蒜的进口招标,我方共有8家企业中标,为确保《谅解备忘录》的全面执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大蒜招标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为中标企业签发《申领配额招标出口许可证证明书》。
二、配额许可证事务局、青岛特派员办事处根据中标企业的《申领配额招标出口许可证证明书》,为中标企业签发《中国对韩国大蒜出口证书》。
三、中标企业凭《中国对韩国大蒜出口证书》和我省外经贸厅签发的大蒜出口许可证报关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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