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属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进一步规范市县(区)财政分配关系,完善我市分税制财政体制,更好地发挥财政调控的职能作用,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决定》(冀政[2002]3号),市政府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改革和完善现行市县(区)财政体制,实行按税种比例分享的收入划分体制。
一、改革和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客观要求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现行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所得税收入的弊端日益显现出来。主要是妨碍了市场公平竞争和统一市场的形成,制约了国有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不利于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实现共同富裕,也不利于加强税收征管和监控。我市现行财政体制中,不仅企业所得税完全按隶属关系划分收入,增值税、营业税及其他税种也存在同样问题,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要求,也不符合建立规范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需要,亟需加以改革和完善。
中央综合考虑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决定改革所得税分享办法,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同时,省以中央改革为契机,重新确定了省与市分税制财政体制。为此,根据我市财政体制现状,市政府决定借中央和省财政体制改革之机,改变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做法,重新确定市县及市区分享税种,实行按税种比例分享,改革和完善市县(区)分税制财政体制。
二、改革和完善市县(区)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分税制改革方向的原则。按照规范的分税制体制要求,以税种比例分享的办法合理划分市县收入,改变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的做法。
(二)保各级既得利益的原则。除企业所得税外,以2001年为基期,保县(区)既得利益。市级上划县(区)收入基数定额返还各县(区)。市级对因改革增加的收入增量不安排本级支出,通过比例返还和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相结合的方式对县(区)进行分配,重点用于保障困难县(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的发放和政权机关的正常运转。
(三)健全各级收入体系的原则。建立“比例分享,各有侧重”的收入划分体制格局,充分调动市、县(区)两个积极性,保持市级既有的调控能力和县区必要的自我保障和自我发展能力,保护县区培植财源、发展经济的积极性。
(四)县、区分设,各有侧重的原则。根据县、区政府具有的不同职能和经济特点,在分税制的总体框架内,市对县和区分别实行不同的收入划分体制和分享比例,各有侧重。
(五)风险共担的原则。因经济形势变化和国家政策变动造成的财政收入风险,按划定的收入范围及比例由各级共同承担。
三、改革和完善市县(区)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具体内容
根据中央和省财政体制改革后规定的地方收入范围,划分市县(区)收入范围,市与县(区)按比例参与收入分享。根据县、区具有不同的职能和财政经济特点,充分体现市级政府的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职能,此次体制改革中,对县、区实行不同的收入划分体制。同时,市县(区)政府职责权限与支出责任划分暂不做变动。
(一) 增值税的分享范围与比例
宣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口卷烟厂、北京大唐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发电厂、北京大唐股份有限公司下花园发电厂、供电系统(包括上述企业的所属企业和参股企业,以及以后年度改组、改制和资产重组后新注册的企业)缴纳的增值税,除中央和省分享部分外,其余作为市级固定收入。除此之外的增值税,中央分享75%,省分享10%,市分享5%,县(区)分享10%。
(二)营业税的分享范围和比例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及其参股银行的地方金融营业税,作为省级收入。
高速公路、邮政业、保险业、电讯运营业(包括河北省通信公司张家口分公司、河北省移动通讯公司张家口分公司、中国联通公司张家口分公司及其下属分支机构,以及上述公司以后年度改组、改制和资产重组后新注册的企业及参股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和铁路建设营业税,除省分享部分外,其余作为市级收入。除此之外的地方营业税,按属地征收。省分享10%;市对县:市分享40%,县分享50%;市对区:市分享70%,区分享20%。
(三)企业所得税的分享范围和比例
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继续作为中央收入。
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中央企业所得税收入(不包括实行独立核算、就地纳税的中央企业),中央按相关因素分配收入,作为省级收入。
纳入所得税分享范围的跨市经营、省内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市以下分享部分,省按相关因素分配给我市的收入部分,作为市级收入。
宣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口卷烟厂、北京大唐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发电厂、北京大唐股份有限公司下花园发电厂、供电系统(包括上述企业的所属企业和参股企业,以及以后年度改组、改制和资产重组后新注册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除中央、省分享外,其余作为市级收入。其他驻我市境内的各类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属地征收,各级按比例分享。2002年,中央分享50%,省分享25%,市分享15%,县(区)分享10%;2003年,中央分享60%,省分享20%,市分享10%,县(区)分享10%。以后年度分享比例,视中央对地方体制调整情况相应调整。
(四)个人所得税的分享范围和比例
按属地征收,各级按比例分享。2002年,中央分享50%,省分享15%,市分享25%,县(区)分享10%;2003年,中央分享60%,省分享10%,市分享20%,县(区)分享10%。以后年度分享比例,视中央对地方体制调整情况相应调整。
(五)其他税收的分享范围和比例
与四税改革同步,对市辖区内的其他税种一并进行改革完善。市辖区(含开发区)内的印花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契税,桥东区、桥西区和开发区内的房产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作为市级专享收入。除上述之外的收入,按属地征收,为县(区)级收入。
(六)税收返还数额的确定
2002年,各县(区)上划中央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返还,以各县(区)2001年税收返还为基数,按中央返还公式计算确定,各县(区)上划中央“两税”增长率按同口径测算确定。2003年以后年度税收返还按中央公式计算确定。
各县(区)净上划中央、省和市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以及其他税收的返还数额,除企业所得税以2000年为基期年外,其他税收均以2001年为基期年核定。按照县(区)实际收入以及所得税分享改革后市与县(区)收入划分情况,核定各县(区)净上划中央、省、市的税收数额,并以此作为以后年度市对各县(区)税收返还基数。
桥东、桥西两区上划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不列入基数返还。
2002年以后,市对各县(区)税收返还数额在上年税收返还数额基础上,增加一个省、市集中县(区)“四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量返还数额(返还50%)。省、市集中县区增量返还数额根据2001年县(区)“四税”收入所占比例计算确定。市返还县区后净集中各县(区)增量部分,市财政用于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由受补助县(区)政府根据自身情况统筹安排,用于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和机构正常运转等基本需要。
四、其他有关政策措施
(一)关于所得税征管体制。为维护税务队伍的稳定和征管工作的连续性,按照中央规定,新注册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其余所得税征收体制暂不作变动,原来由谁征管继续由谁征管。
(二)税收优惠政策的处理。地方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一律停止执行。确定基数时,欠税、退税、减免税等不予考虑。中央出台的增值税、营业税即征即返等优惠政策,改革后各级按分享比例分别承担。中央财政对中央企业的所得税先征后返政策,改革后仍需保留的,继续由中央财政承担。改革后中央统一制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由各级财政按分享比例分别承担。
(三)以后年度,各县(区)完不成2001年上划中央、省和市的收入基数的,市财政相应扣减有关县(区)税收返还基数。
(四)关于收入征管问题。税务部门要加强收入的征收管理,严格按照划定的收入范围和分享比例征收入库,不得混库。
(五)各县(区)要对县乡(镇)财政体制进行配套改革。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及发展潜力、财政收入规模、人均财力水平、乡镇人口等因素,将乡镇划分不同类型,分别实行不同的财政体制:对于经济实力较强,财政收入规模较大的乡镇,实行分税制体制,按照一级政府的职能和支出责任划分收入;对经济发展水平低,财政收入规模小的乡镇,实行县级收支统管体制。
(六)开发区财政体制已于2000年到期,经研究决定,随此次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一并调整,调整办法另行文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