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计委、经贸委、监察局、财政局、城市管理局、规划局、中
国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总工会:为了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
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冀发[2003]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11
部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2]2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贯彻
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的认定和管理
(一)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
人员)按规定程序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后可享受《实施意见》规定的再就业扶持政
策:
1、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包括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协议期满已出中心、但未
解除劳动关系以及按规定程序下岗未进再就业服务中心,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
岗职工;
2、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包括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和就业转失业后非因本人
原因没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仍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包括已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
产,或经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破产的国有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
的人员;
4、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包括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且登记失
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
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
《实施意见》下发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人员和被用工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
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时,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扶持政策。《再就业优
惠证》申领程序:由下岗失业人员持《下岗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等有效证明和
企业、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向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
写《下岗失业人员认定审批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经核实张榜公示后,
报县(区)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经认定符合条件者,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放
《再就业优惠证》。街道(乡镇)未设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委托,下岗失业人员可通过原企业向县(区)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仍在再就
业服务中心或协议期满已出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可通过原企业向县
(区)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
《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本人使用,在本省辖区内有效。下岗失业
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享受扶持
政策期间,《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通过新闻媒
体或其他形式建立享受扶持政策的人员和用人单位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的监督。
《再就业优惠证》和享受扶持政策的各类企业《认定证明》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
厅统一印制,统一编码,免费发放,其印刷工本费从省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三)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再就业后,正在领取基本生活费或失业保险金
的,应停发基本生活费和失业保险金;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要重
新核实其家庭收入情况。
(四)全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管理,统一使用省开发的信息管理软件。各
地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数据库,对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实施动态管
理。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和社区居委会要对下岗失业人员逐人建立基础情
况档案,详细登记其家庭状况、技能特长、思想动态和再就业情况,并将基础档案及
时报劳动保障部门。有条件的街道和社区居委会,要与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联网,提升
管理手段。
(五)各级劳动保障、财政、税务、工商、建设等部门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享受
再就业扶持政策情况统计通报制度,每季按《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情况
通报表》的要求,将本系统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工作情况、相关统计数据向同级再就
业工作机构通报。省劳动保障部门汇总各部门情况后,定期在省级新闻媒体发布下岗
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各级劳动保障、计委、经贸委、监察、财政、建
设、人民银行、税务、工商、物价、机构编制、工会等部门要按季召开联席会议。上
述部门要确定一名联络人,加强协作,相互配合,共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二、关于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扶持
(六)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采取集中办公形式,为下岗失业人员一次性办完
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和其他相关手续。各有关部门要公布对下岗失业
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办事程序,提供政策咨询,简化审批程序,规定办理各项手续的
具体时限。
(七)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和《再就业优惠证》,向当
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免费为其
办理《营业执照》。
(八)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及税务机关规定的有
关材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有关税收。具体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
以下简称《税收政策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
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以下
简称《税收政策实施意见》)执行。
(九)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按《实施意见》要求,在4月底前建立小额贷款担保
基金并由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组建担保机构,担保基金由各市财政部门筹集。组建担
保机构和建立担保基金的情况要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备案,并接受业务指
导。
下岗失业人员(含属地的中、省属企业)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
起来就业,资金不足需申请贷款的,经设区市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可向商业银行
或其分支机构申请小额贷款。具体办法按《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省财
政厅、河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
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
通知〉的通知》(银石发[2003]70号)执行。各市担保机构要按月向劳动保
障部门报告小额贷款担保的相关数据和情况。
(十)各级工商、税务、劳动保障、民政、经贸、交通、卫生、公安等部门要认
真贯彻执行《河北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
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冀财综[2002]96号)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
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免缴有关收费。有关收费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及时履行有
关管理职责,办理有关证照签发手续及有关登记事项,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记载
相关享受扶持政策情况。对于违反规定向下岗失业人员乱收费的部门和单位,下岗失
业人员可向各级监察部门投诉,各级监察部门要及时查处。
三、关于对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和安置富余人员的扶持
(十一)符合享受税收减免政策条件的现有或新办服务型企业(含商贸企业,国
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持以下材料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享受税收减
免政策的认定: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上年底职工花名册及本年度职工花名册;
5.企业与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企业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花名册》;
9.《企业申请税收减免审核认定表》;
10.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新增岗位招用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下岗失业人员人数和比例核实认定后,出具《现有(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
人员认定证明》或《现有(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企业凭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认定证明和税务机关规定的相关材料,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减免有关税收,具体办法按《税收政策通知》和《税收政策实施意见》执行。
(十二)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兴办经济实体的,可持有关部门出
具的证明和安置原企业富余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原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书,填写《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审核认定表》,按隶属关系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核实后,出具《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企业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证明和税务部门规定的相关材料,向当地税务主管机关申请减免有关税收,具体办法
按《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
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
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和《税收政策
通知》《税收政策实施意见》执行。
(十三)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
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持以下材料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享受社会保险
补贴: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上年底职工花名册及本年度职工花名册;
5.企业与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6.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企业上季为招用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的养
老和失业保险费凭证;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企业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花名册》;
9.《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审核认定表》;
10.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
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人数审核汇总后转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核定后将社会
保险补贴直接拨付给企业。具体办法按《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
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社[2003]9号,
以下简称《资金管理通知》)执行。
(十四)本《通知》所称的新办企业是指《实施意见》下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
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
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本《通知》所称的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
动的企业。
四、关于对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再就业援助
(十五)下岗失业人员中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上经街道(乡镇)劳动保障
工作机构和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为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要在《再就业优
惠证》上予以注明。下岗失业人员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后,在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期间,仍未再就业并达到大龄就业困难对象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大龄就业困难对象
的认定,而后享受相应的再就业扶持政策。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大龄就业困难
对象应实施再就业援助。对愿意接受政府提供公益性岗位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在一
定时间内为其提供公益性岗位。
(十六)对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属于国有企业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
就业的,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具体办法按《资金管理通知》执行。
五、关于职业介绍、再就业培训
(十七)各级政府要加快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实行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
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一站式”就业服务。
省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一站式”服务标准、业务流程和工作制度,指导全省就业服
务工作。
(十八)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介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就业
成功并签订半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职业介绍机构可持以下材料于每季末向当地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1.职业介绍许可证副本;
2.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3.介绍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介绍下岗失业人员花名册;
5.企业上月工资发放及社会保险费缴纳凭单;
6.《职业介绍补贴审核认定表》;
7.不符合领取《再就业优惠证》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需提供《就业失业
登记证》。
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上述材料审核汇总后转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核定
后将职介补贴直接拨付职业介绍机构。具体补贴办法和补贴标准按《资金管理通知》
执行。
(十九)切实加强对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培训工作,
鼓励社会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再就业培训,建立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机制,提高培
训实效。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可自主选择职业培训机构和培训工
种参加免费再就业培训。免费再就业培训包括创业培训、用人单位定向培训或委托培
训及职业培训机构根据就业市场需求自主开发的非定向培训等方式。对经各级劳动保
障部门认定的社会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免费再就业培训的,各市劳动保障部门要依
据所培训的工种不同,制定具体的培训课时要求和培训考试合格标准,并商同级财政
部门在省制定的补贴标准范围内,确定不同的补贴标准。培训后的城镇就业转失业人
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经考试合格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发给统一的培训合格证明。各类
职业培训机构依据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培训合格率、培训后再就业的实际人数或自谋
职业领取《营业执照》等情况,持以下材料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培训补贴:
1.职业培训机构资格证明;
2.培训下岗失业人员的培训合格证明;
3.培训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自谋职业的《营业执照》复印
件;
4.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5.《培训下岗失业人员花名册》;
6.企业上月工资发放及社会保险费缴纳凭单;
7.《再就业培训补贴审核认定表》;
8.不符合领取《再就业优惠证》条件的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需提供《就业失
业登记证》和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复印件。
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上述材料审核汇总后转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核定
后将培训补贴直接拨付给职业培训机构。具体补贴办法和补贴标准按《资金管理通知》
执行。
(二十)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积极促进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逐
步实现就业服务信息化,建立就业服务与失业保险、养老保险、职业培训机构信息共
享,要逐步将信息网络连接到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六、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二十一)各级政府要继续按照“三三制”原则筹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为协议未到期在中心的下岗职工按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发
生新的拖欠。从《实施意见》发文之日起,凡协议期满的下岗职工都要出中心,暂时
无法解除劳动关系又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各级政府和企业要继续运用现有“三
三制”资金渠道筹措的资金给予生活补助。补助办法和标准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省属企业协议期满无法解除劳动关系且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的生活补助按属地标
准和救助办法执行,由当地再就业工作机构负责发放,省对有关市给予补助,补助标
准为原由省承担的基本生活部分。
(二十二)《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再建立新的再就业服务
中心,企业新的减员原则上不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原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全
部出中心后,再就业服务中心自行撤销。再就业服务中心撤销前要按规定程序报当地
再就业工作机构。当地再就业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对撤销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历年的基本
生活保障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七、关于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
(二十三)各级政府要加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按照《实施意见》中规定的“四
统一”原则,于今年6月底前将分散的就业服务机构整合统一设置,并按机构编制管
理规定程序报批。
(二十四)各地要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于今年6月底前建立街道(乡镇)
劳动保障事务站,聘用社区居委会劳动保障协助员。劳动保障事务站为财政基本保证
事业单位。街道和工作任务重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由设区市、
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方案,商同级编制部门确定。
(二十五)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职责和社区工作人员的任务主要包括:
负责《再就业优惠证》的审核和下岗失业人员管理工作;为自谋职业的下岗失业人员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办理有关手续;开发社区公益岗位,组织实施社区就业项目;动员
组织未能继续升学的新成长劳动力参加各类培训;组织就业服务;负责退休人员的社
会化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在退休、失业人员中建立健全党、团组织,开展文体活动;
指导帮助社会服务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做好劳动保障统计调查工作。
(二十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基层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
工作指导。劳动保障事务站配备的人员和社区居委会聘用的协助员,要经劳动保障部
门统一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要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完善基础管理,制定工作标准,
实行业绩考核,逐步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要指导基层工作人员转变工作作
风,提高工作效率,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
八、关于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
(二十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实现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接续社会保险
关系。鼓励未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自愿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用人单位招用下岗失业
人员后,要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要根据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方式多样化的需要开设个人业务窗口,方便职工以个人
身份办理参保、续保和缴费手续。对无固定单位的灵活就业人员和相对集中经营的个
体工商户,可以依托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代理缴费和接续手续。
下岗失业人员未再就业中断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保留其原有的社会保险关系;
在下岗失业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由保管其档案的单位或部门代其办理申
请退休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正常的沟通联系制度,及时准
确掌握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变动情况。
(二十八)实行养老保险“告知”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向下岗失业人员告
知有关养老保险接续政策和办法,发放《社会保险缴费接续通知书》。《社会保险缴
费接续通知书》包括如下内容: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结存情况和累计缴费(含视同
缴费)年限;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接续时应携带的相关证明材料;不同就业方式的参保
方法和相关政策;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社会保险待遇计发办法;申请享受社会
保险待遇的程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咨询电话与联系方式等。
九、关于建立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目标责任制和再就业工作部门责任
(二十九)各级政府要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建立严格的促进下岗失业人员
再就业目标责任制。各市每年年底前要将下年度的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报省政府,经
省政府审定后作为考核各市的依据。具体考核办法另行规定。
(三十)在各级政府确定的促进就业目标责任体系下,层层落实有关部门促进就
业的责任制。
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政策
落实到位。
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认定和管理,协调有关部门完善和落实各项
再就业扶持政策;加快建立社区工作平台,大力推行“一站式”就业服务,组织开展
再就业培训,搞好再就业援助;继续巩固两个确保,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
接续工作;加强劳动监察,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计划部门要将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研
究制定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宏观经济政策;协调有关方面形成有利于扩大就业的合力。
物价部门要协调和督促检查各项减免收费政策的落实。
经贸部门要通过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创造更多就业岗位;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实
施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拓宽富余人员分流安置渠道;把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社会
保障工作落到实处,积极稳妥地做好优势企业减员增效工作。
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部门落实再就业各项扶持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政府部
门和国家公务人员不落实政策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财政部门要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增加再就业资金投入,加强对再就业资
金监督管理;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认真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各
项减免收费项目。
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要妥善安排好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经营场地;要制定
优惠扶持政策等具体措施,在物业管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优
先安置下岗失业人员。
人民银行要指导、督促各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时提供小额担保
贷款支持。
税务部门要坚持依法治税,规范执法,采取跟踪问效等措施,及时了解再就业税
收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开展对再就业税收扶持政策执行情况的专
项检查,确保各项税收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
业;要设立专门窗口,为下岗失业人员申办个体户和企业登记提供开业指导及相关政
策、法规和信息的咨询服务;要依法办理个体户和企业开业登记,简化相关手续。
机构编制部门要协调解决省、市、县劳动保障监察和就业服务局、小额贷款担保
机构以及街道(乡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编制问题。
工会组织要积极参与地方再就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充分发挥群众组织的监
督作用,督促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教育和引导职工转变观念,为下岗失业人员特
别是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办实事。
各部门要按照科学合理、方便群众、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制定规范的业
务工作程序,加强协调配合。要建立再就业扶持政策定期检查制度,对扶持政策不落
实或落实不力的,要通报批评。
(三十一)各地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劳动力市场进行
清理整顿,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对各类企业招聘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
克扣和无故拖欠工资、拒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对各种非法职业中
介机构和各类欺诈行为要严厉打击。要建立失业登记、录用备案和就业登记、职业介
绍行政许可制度,规范用人单位、劳动者求职就业和职业介绍机构的行为。
各地要认真按照《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在市、县(区)以
及用工较多的乡镇普遍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足额配备专职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建
立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制度,在工会、妇联、共青团等人民团体和企业聘请法律监督
员。按《实施意见》要求保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的工作经费。
(三十二)中央、省属企业(含监狱系统企业,上同)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
作按属地化原则,纳入当地的再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中央、省属企业下岗
失业人员再就业享受当地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和就业服务,其认定、管理、服务和统
计等工作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负责。中央、省属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
和主管部门也要切实负起责任,配合地方共同做好下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
作。
各地劳动保障、计划、经贸、监察、财政、建设、人行各市中心支行、国税、地
税、工商、物价、编制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按照
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应及
时向省主管部门报告。
附件:1、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情况通报表(略)
2、企业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花名册(略)
3、企业申请税收减免审核认定表(略)
4、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审核认定表(略)
5、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审核认定表(略)
6、介绍下岗失业人员花名册(略)
7、职业介绍补贴审核认定表(略)
8、培训下岗失业人员花名册(略)
9、再就业培训补贴审核认定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