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北省物价局关于施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缴费登记证》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3-02-12 文件号: 颁发单位: 【加入收藏夹】
各设区市、县(区)人大财经委、工商局、物价局:
为支持和鼓励我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切实保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河北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1年3月30日颁布了《河北省支持和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为贯彻落实《条例》,制止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乱收费行为,增加收费政策的透明度,根据《条例》规定,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实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缴费登记证》(以下简称《缴费登记证》)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收费单位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收费时,要认真执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出示省物价部门颁发的《河北省收费许可证》,使用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在《缴费登记证》上如实填写收费项目、标准、金额、收费单位、收费人员姓名、收费时间等栏目内容。对不如实填写有关内容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有权拒缴并向当地物价部门举报。
二、《缴费登记证》分两个版本,针对不同的对象分别发放。面向个体工商户发放《个体工商户缴费登记证》,面向私营企业发放《私营企业缴费登记证》,适当收取工本费,其内容包括《条例》、行政事业性收费登记表和河北省主要涉及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收费标准所列收费项目和标准为法律法规规定和经财政部、国家计委以及省政府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截止2002年6月30日以前下发的涉及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生产经营中的主要收费项目,凡未列入的以国家、省政府和省财政、物价部门的文件规定为准,以后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其他各级人民政府和收费主管部门均无权自行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
三、《缴费登记证》由省物价局监制,市、县工商部门负责发放。要加强对《缴费登记证》发放、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省各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