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河北省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3-01-02 文件号: 颁发单位: 【加入收藏夹】
各市外经贸局:
根据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外经
贸贸发[2001]370号)要求,为适应加入WTO,进一步加快生产企业办理自营进出口经营
权登记速度,壮大出口创汇经营主体,推动我省更多的生产企业尽快进入国际市场,促
进全省外向型经济快速发展,现就我省生产企业办理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工作的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变工作方法,提高办事效率。我厅今后不再以“红头文件”办理生产企业自
营进出口经营权登记的批复手续,改为使用《河北省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申请登
记表》,办理时限由外经贸部规定的不超过10个工作日改为3个工作日办结登记手续。
二、规范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生产企业在经我厅登记后
即取得自营进出口经营权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企业3个月
内凭《资格证书》到工商、海关、国税、外汇、检验检疫等部门办理开展进出口业务的
有关注册手续。企业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口商品目录等事项办更,
须填写《河北省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经营权变更事项申请表》,先到我厅变更《资格证
书》,然后凭变更后的《资格证书》到有关部门办理其它变更手续。使用《资格证书》
复印件,须经我厅加盖专用章后方有效。
三、按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年检。我厅将于每年1―4
月份按外经贸部规定办理《资格证书》年检,不参加或未通过年检的企业将注销其进出
口经营资格,自注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办理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登记。
本通知自1月2日起施行,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此通知为准。外贸流通公司等其它类别
企业申请外贸经营权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附件:河北省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申请登记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