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进一步扩大医疗保险的覆盖面。在推进新制度过程中,医疗保险必须有一定的覆盖面才能从根本上提高基金的抗风险能力,才能起到互济共助的作用。各地一定要善始善终地抓好医疗保险的覆盖面,将扩面任务落实到人,做为年终考核的重要目标,常抓不懈,要从实际出发,采取措施,重点突破难点;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原则,中央、省直属单位必须尽快参加属地管理,有条件的企业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可以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以不降低这部分职工原有的医疗待遇;各市要加强委托管理单位的制度建设,以委托管理形式运行企业应逐步创造条件尽早纳入市级直接管理。
二、积极探索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险问题。研究解决困难企业和职工参保的具体政策,对实施破产的企业、已经破产企业、转制企业的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要搞好医疗费用测算,采取相应措施,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切实落实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医疗保险政策,并做好出中心后的政策衔接。
三、各地要适应再就业形势的需要,积极采取措施,研究制定有缴费能力的下岗出中心尚未就业人员、失业人员,城镇私营、个体经济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及在非正规部门就业的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办法。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按照统筹地区有关规定,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交纳个人及单位应缴费用,其中受雇于个体和私营企业,单位缴纳部分由雇主或私营企业主承担。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要规定连续缴费时间,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各项待遇,要鼓励以个人身份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持续缴费,防止逆向参保,并可通过个体协会或代办保险服务,实行整体参保。
四、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各地要从方便职工就医,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出发,促进竞争,建立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准入”、“竞争”、“退出”机制,完善医疗服务功能体系和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将符合条件的纳入定点。重点扩大符合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社区医疗服务站(所)、民营医疗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医疗机构的定点范围;还要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费用管理,探索科学有效的结算办法,完善医疗费用总量控制措施,根据门诊、住院以及不同疾病费用发生的特点,采取不同的结算方式;要建立完善异地安置、异地就诊、转诊人员医疗管理制度。
五、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年审制度。年底,省厅将出台《河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年审实施办法》,由省厅统一制发年审手册,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开展年审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对定点单位的医疗保险基础管理、服务质量、资料管理、参保职工反映等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据季度、年度考核情况及相关资料进行审验。年审合格的要在新闻媒介通报,未通过年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无效的,取消定点资格。同时,要实行“末尾淘汰”制度,对于第一年考核最末的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给予通报,连续二年是末尾的予以淘汰,取消定点资格。
六、落实用药管理政策。各市要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政策要求和规定权限,自觉执行药品目录。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省厅印发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不得擅自修改和编印药品目录,不得对药品目录的品种、剂型进行调整,对于有违规行为和不执行省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要限期整改。各统筹地区要区分定点医疗机构的级别和专科特点,在协议管理中,明确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备药率,二级以上综合性定点医院目录内西药备药率要达到80%左右、中成药备药率达50%-60%左右,专科医院目录内专科药品备药率达85%左右;药品目录以外费用占参保职工药品总费用的比例要控制在8%至15%左右。要依据临床治疗规范和用药规范,对医疗机构合理用药提出要求并加强检查,防止开大处方、人情方和分散处方等不规范行为,加重参保职工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七、各统筹地区要按照医疗保险社会化管理和服务的要求,加强医疗保险行政、经办机构的基础建设,充实配备专业管理人员,提高管理水平;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和简化业务流程;健全医疗保险基本数据的统计制度,经办机构要统计参保职工发生的所有医疗费用,建立定期报表制度和数据分析制度,要按规定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经办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