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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财政局、张家口市国家税务局、张家口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张家口市中心支行关于财政体制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2-11-22    文件号:     颁发单位:     【加入收藏夹


各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县支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和省、市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决定,做好有关税收收入的征收入库和统计分析工作,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财政体制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现就财政体制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预算级次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征收的增值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征收的营业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征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征收的契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征收的房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征收的印花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征收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其预算级次重新规定如下:
(一) 企业所得税
(1) 铁道运输(包括广铁集团,下同)、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收入,下同)为中央收入,上缴中央财政。
(2) 宣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口卷烟厂、北京大唐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发电厂、北京大唐股份有限公司下花园发电厂、供电系统(包括上述企业的所属企业和参股企业,以及以后年度改组、改制和资产重组后新注册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中央、省、市共享收入。
(3)本条第一、二款规定之外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收入,下同)为中央、省、市、县(区)共享收入,按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具体比例:2002年中央分享50%、省分享25%、市分享15%、县(区)分享10%;2003年中央分享60%、省分享20%、市分享10%、县(区)分享10%;2004年及以后年度分享比例视中央对地方比例调整情况确定。
(二)个人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收入,下同)为中央、省、市、县(区)共享收入,按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具体比例:2002年中央分享50%、省分享15%、市分享25%、县(区)10%;2003年中央分享60%、省分享10%、市分享20%、县(区)10%;2004年及以后年度分享比例视中央对地方比例调整情况确定。
(三)增值税
(1)宣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口卷烟厂、北京大唐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发电厂、北京大唐股份有限公司下花园发电厂、供电系统(包括上述企业的所属企业和参股企业,以及以后年度改组、改制和资产重组后新注册的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为中央、省、市共享收入。
(2)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外增值税(包括滞纳金、罚款收入,下同)为中央、省、市、县(区)共享收入,按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具体比例为:中央分享75%,省分享10%,市分享5%,县区10%。
(四)营业税
(1)国税局征收的金融保险营业税仍做为中央级收入,上缴中央财政。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及其参股银行缴纳的地方金融业务营业税(包括滞纳金、 罚款收入,下同),作为省级收入,上缴省级财政。
(2)高速公路、保险业、邮政业、电讯运营业(包括河北省通信公司张家口分公司、河北省移动通讯公司张家口分公司、中国联通公司张家口分公司及其下属分支机构和以后年度改组、改制和资产重组后新注册的企业及参股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和铁路建设营业税,除省分享部分外,作为市级收入,上缴市级财政。
(3)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之外的地方营业税,为省、市、县(区)共享收入,按比例分别上缴省、市、县(区)财政。具体比例为:省分享10%;市与县:市分享40%,县分享50%;市与区:市分享70%,区20%。
(五)其他税收
(1)市辖区(含开发区)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契税(包括滞纳金、罚款收入)和桥东区、桥西区和开发区的房产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包括滞纳金、罚款收入),作为市级收入,上缴市级财政。
(2)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其他税收,为县(区)级收入,上缴县(区)级财政。
二、缴库
(一)企业所得税
1、铁道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下列办法缴库:
(1)未设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由负责征管的税务机关征收,就地缴入中央国库。
(2)设有分支机构的企业,凡实行总机构集中纳税的,所得税由总机构所在地负责征管的税务机关征收,就地缴入中央国库。经批准分支机构可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税款由分支机构所在地负责征管的税务机关征收,就地缴入中央国库;凡实行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纳税的,所得税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负责征管的税务机关分别征收,就地缴入中央国库。
2、企业上缴的中央与地方各级共享的企业所得税,按下列办法缴库:
(1)企业未设分支机构,或虽设分支机构但实行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分别纳税的,以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单位上缴的企业所得税,由负责征管的税务机关征收,按各级财政的分享比例,就地分别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各级国库。
(2)企业设有分支机构并采取集中纳税办法的,其企业所得税缴库,按下列原则办理:
①凡实行跨市经营、省内集中纳税、跨市分享的,其企业所得税先由总机构所在地负责征管的税务机关统一征收,按规定中央分成收入就地缴入中央国库,地方分成收入就地全部缴入省级国库。经批准可以预缴部分所得税的,预缴税款由分支机构所在地负责征管的税务机关征收,按规定中央分成收入就地缴入中央国库,地方分成收入就地全部缴入省级国库。
对上述缴入省级国库的地方所得税,应逐级报解到省金库。财政厅在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国库处开设“跨地区分享所得税收入”专户,用于核算属于市分享的所得税。省金库收到各市分库报解的跨地区分享所得税,属于市以下分享的部分纳入专户核算,并将收纳情况通知财政厅。
财政厅按确定的各市所得税分配系数,按月分市向省金库开具划款指令,并附划款的分科目清单;省金库根据财政厅的划款指令从专户下划资金,并将分科目清单通知各市分库;市分库收款后,应根据省金库的划款通知和分科目清单,按“企业所得税”的相应款、项科目办理地方收入入库,并通知同级财政部门。
②其他未列入省确定的跨地区经营、集中纳税企业名单的企业上缴的所得税,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后,按规定的分享比例,就地上缴各级国库。
(二) 个人所得税
由负责征管的税务机关征收,按各级财政的分享比例,就地分别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各级国库。
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委托的代征单位、个人,代扣代收和代收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分别缴入各级国库。
(三)增值税
1、宣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口卷烟厂、北京大唐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发电厂、北京大唐股份有限公司下花园发电厂、供电系统(包括上述企业的所属企业和参股企业,以及以后年度改组、改制和资产重组后新注册的企业)增值税,由负责征管的税务机关征收,中央和省分享部分分别缴入中央和省级国库,市以下分享部分缴入市级国库。
2、中央、省、市、县(区)共享的其他增值税,由负责征管的税务机关征收,按各级财政的分享比例,就地分别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各级国库。
(四)营业税
1、作为中央级收入的金融保险营业税仍由国税局征收,就地缴入中央国库。
2、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及其参股银行缴纳的地方金融业务营业税,由负责征管的税务机关征收,就地缴入省级国库。
3、高速公路、邮政业、电讯运营业(包括河北省通信公司张家口分公司、河北省移动通讯公司张家口分公司、中国联通公司张家口分公司及其下属分支机构及参股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和铁路建设营业税,由负责征管的税务机关征收,省分享部分缴入省级国库,市以下分享部分缴入市级国库。
4、省、市、县(区)共享的其他营业税,由负责征管的税务机关征收,按各级财政的分享比例,就地分别缴入地方各级国库。
(五)其他收入缴库情况。市辖区(含开发区)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契税;桥东区、桥西区和开发区的房产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由负责征管的税务机关征收,就地缴入市级国库。
(六)各级税务部门在上述各项收入缴库时,要分清预算级次,认真填写缴款书,以便国库正确办理库款入库手续,防止混库。
三、税收返还
2002年,各县(区)上划中央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返还,以各县(区)2001年税收返还为基数,按中央返还公式计算确定,各县(区)上划中央“两税”增长率按同口径测算确定。2003年以后年度税收返还,按中央公式计算确定。
各县(区)净上划中央、省和市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以及其他税收的返还数额,除企业所得税以2000年为基期年外,其他税收均以2001年为基期年核定。按照县(区)实际收入以及所得税分享改革后市与县(区)收入划分情况,核定各县(区)净上划中央、省、市的税收数额,并以此作为以后年度市对各县(区)税收返还基数。
2002年以后,市对各县(区)税收返还数额在上年税收返还数额基础上,增加一个省、市集中县(区)“四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量返还数额(返还50%)。省、市集中县区增量返还数额根据2001年县(区)“四税”收入所占比例计算确定。市返还县区后净集中各县(区)增量部分,市财政用于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由受补助县(区)政府根据自身情况统筹安排,用于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和机构正常运转等基本需要。
四、其他
(一)改革后补缴和退还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契税、房产税、城市建设维护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教育费附加,一律按本通知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和缴库办法办理。
(二)涉及税收优惠政策的收入预算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中央出台的增值税、营业税即征即退等优惠政策,改革后由各级按分享比例分别承担。中央统一制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原则上由各级按分享比例分别承担,但2001年12月30日以前已出台的对中央企业先征后返政策清理后确需保留的,改革后仍由中央财政继续承担,从中央国库中返还。
(三)原市下划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长城酿酒公司体制的结算问题随新体制一并调整,调整办法另行下文通知。
(四)市国税局相应调整桥东区局、桥西区局、张家口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局税收征管范围,市地税局相应调整一分局、桥东分局、桥西分局、开发区分局和涉外分局税收征管范围,按照上述缴库级次分别缴入中央、省、市、区国库。
(五)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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