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能否受理原公务员身份职工诉机关补交社会保险金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299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在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遵照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能否受理原公务员身份职工诉
机关补交社会保险金的复函
2002年9月29日 劳社厅函[2002]299号
深圳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能否受理原公务员身份职工诉机关补交社会保险金的请示》(深劳报[2002]7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13号)规定,公务员及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流动到企业后,由其原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补贴。因流动企业的公务员与原所在单位不属于劳动合同关系,不在《劳动法》调整的主体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宜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