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水利局:
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我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范围及征收标准修订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在河北省河道工程受益范围内的城镇职工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暂不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二、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确0.8‰计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营业收入的0.5‰征收,保险企业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5‰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营业收入的1‰计征。
三、个体工商户每年按20-100元征收。
四、工资收入高于我省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城镇职工,按每人每年10元征收;工资收入低于我省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城镇职工免予征收
五、其他有关规定仍按《河北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冀财综[1996]95号)文件执行。
二00二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