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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2-10-17    文件号: 冀财综字[2002]84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水利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财政局、水利局:

根据财政部的关文件精神,现将我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范围及征收标准修订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在河北省河道工程受益范围内的城镇职工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暂不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二、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8‰计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营业收入的0.5‰征收,保险企业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5‰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营业收入的1‰计征。

三、个体工商户每年按20~100元征收。

四、工资收入高于我省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城镇职工,按每人每年10元征收;工资收入低于我省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城镇职工免予征收。

五、其它的关规定仍按《河北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冀财综字[1996]95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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