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转发总局《关于包机贸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2-10-18 文件号: 颁发单位: 【加入收藏夹】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各市中心支局,辛集市支局,河北省各外汇指定银行: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包机贸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9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要求如下。
一、各市中心支局和辛集市支局在每月后5个工作日内将《包机贸易出口收汇核销情况统计表》报省分局经常项目管理处。
二、省各外汇指定银行请于2002年10月25日前将与包机贸易有关的外币现钞结汇水单、个人汇入汇款结汇水单、人民币汇入汇款凭证等票样送我分局经常项目管理处备案。
三、对包机业务运行中出现的新问题,可及时向我分局经常项目管理处反映。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包机贸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