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执行冀劳社〔2002〕54号文件中几个问题的请示》(邢市劳办〔2002〕10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冀劳社〔2002〕54号文件下发日之前已经人民法院做出的《企业破产裁决终结书》宣布破产的企业不再进行工资标准套改。企业破产时间以人民法院做出的《企业破产裁决终结书》日期为准。
二、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26号??中有关“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规定,企业套改冀劳社〔2002〕54号文工资标准后,允许企业经济效益下滑,支付能力不足时,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后降低一部分工资支付标准,按降低后的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不视为拖欠。
三、企业进行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或建立岗位工资制度及岗位变动等原因工资标准调整后,应适时调整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并记入职工档案??附表??。
企业新招用职工,应按劳动合同明确工资支付标准,并记入档案。
附件:河北省企业工资制度改革职工套改工资标准及工资变动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