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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改革省直驻石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办法的意见
颁布日期:2002-09-11    文件号:     颁发单位:     【加入收藏夹
省政府:
  我省从1997年实施住房制度改革以后,省直部门符合条件的公有住房已基本出售,但对职工住宅取暖管理仍沿用单位统包的办法。随着住宅分配货币化,以及石家庄市取暖费发放收交办法的改革,省直驻石单位职工住宅取暖管理办法中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急需
进行改革。现将有关情况和改革建议报告如下:
  一、省直驻石单位职工住宅取暖现状及改革的必要性
  省直驻石行政事业单位约有干部职工79982人(其中,离退休19886人),占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总数的1/3,现有住宅面积近450万平米。截止2001年底,省直驻石单位45%的宿舍已改造为集中供热取暖形式。目前,省直驻石多数单位对职工住宅一直沿用“对住有暖气宿舍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一律实行免费供暖的办法,不发取暖补贴,也不收暖气费”的规定。为规范部门预算编制和执行,省财政厅从2000年开始,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参照石家庄市标准在省直行政机关经费中统一核定了住宅取暖费补贴,列入部门预算,由部门统一掌握开支。其它事业单位的职工取暖经费实际反映在各部门的公用或其它经费支出中。由于省直各单位一直是“暗补”,而石家庄市已在1996年开始将职工取暖补贴发放到个人。目前形成了省市间管理办法不统一,执行补贴、收费标准混乱;占房越多享受取暖补贴越多,造成不公平;财政部门、单位负担过重,管理困难;等等,这些问题很难平衡解决。所以,改革取暖费管理办法和统一标准已势在必行。一是符合全国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精神。即改革单位统包的用热制度,停止福利供热,实行用热商品化、货币化。二是职工取暖补贴由暗补改为明补,规范各单位的财务管理。对此问题我们曾召集省直行政党派团体各机关进行过座谈讨论,大家均一致认为目前政策不一,管理中困难较大,赞同取暖费的改革,并要求尽快实施。
  二、改革住宅取暖费补贴办法的具体意见
  (一)改革的原则意见。
  1、省直单位的改革遵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驻石的单位执行石家庄市的补贴收费标准。如有变化,随其相应调整。
  2、本着谁受益谁拿钱和基本不增加大多数职工实际负担的原则,变暗补为明补,向职工个人发放取暖补贴,个人按市场价格及标准交纳取暖费用。
  3、为了与国家的有关政策相衔接,改革的范围限于已实行房改的省直驻石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对于还未实行房改的干部职工取暖,仍实行原来的取暖办法。
  4、经费开支由财政调整预算,将原来补助在单位公用经费中的开支调整为个人取暖补贴,核定后发放到职工个人。对没有预算外和其他收入的财政供给事业单位,财政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政策由我厅拟定印发执行。
  (二)改革的具体方案。省直驻石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取暖补贴的发放标准,按取暖期第一个月执行公务员制度的干部月工资前四项(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加200元误餐补贴,非公务员职工月工资中固定工资、比例津贴两项加200元误餐补贴,离退休人员按离退休金加200元误餐补贴后的70%的比例计算,按省直单位工资的平均水平测算,人均每年可领取暖补贴748元左右。个人按规定供热收费标准13.2元/平米(住宅建筑面积的90%)向住房物业代管单位交纳取暖费。 如按上述标准发放补贴。分别按规定住房面积交费,每个职工领取的取暖补贴占支付取暖费的比例达50%以上。如按每一家庭职工双方测算,住房多的负担略大一些,反之则持平或略有余。按照不同级别人员测算的双职工家庭夫妻双方的取暖补贴数与按各级别人员应负担标准住房取暖费的对比情况见附表一。
  三、改革后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职工取暖补贴改革后,可能会引起单职工收入家庭、配偶没有工作或下岗、干部职工遗属等特殊人群按标准交费困难的问题。参照石家庄市政府的有关规定,这些问题由所在单位酌情予以解决。
  (二)取暖费补贴办法改革后,各住房物业代管单位向供热公司交纳供热费与向职工按标准收费的差额,包括公摊部分的费用,因采暖形式不同如燃油、中央空调等所造成的实际支出差额,以及单位代管的供热交换站、锅炉的维修保养费用开支等仍按原渠道解决。随着职工住宅管理的逐步物业化,这部分开支将逐步规范、合理分担。各单位从执行改革后的办法开始,对代管的供热站等各项开支要建立台账,单独核算,加强管理。同时,抓紧研究推行分户安装或改造用热计量调控装置,逐步实现部门、单位从供热物业管理中退出,由用户个人向供热公司直接交纳供热费用的过渡,实现用热的商品化、市场化。
  (三)关于非驻石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取暖补贴问题。由于我省南北跨度较大,历史上取暖和补助标准不一,因此非驻石单位的取暖管理办法需要按属地原则统一参照当地管理办法和标准执行,逐步到位。
  妥否,请批示。

附件:1、各职级人员平均个人取暖费补贴及按标准住房交纳取暖费对照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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