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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同意唐山机车辆厂医院等11家医院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2-09-17    文件号: 冀劳社办[2002]226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加入收藏夹


唐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增加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唐山机车车辆厂医院等11家医院、卫生所,为唐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唐山市工人医院药店等2家零售药店为唐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认定后,你们要按照《河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和《河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河北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要求,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签定协议,并将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向社会公布。同时,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和监督,切实搞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附件:1、唐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11家)
   2、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名单(2家)
附件1:
一、唐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11家)
1、机车车辆厂医院
2、冀东水泥集团医院
3、同济医院
4、商业医院
5、路南区医院
6、武警医院
7、唐山市第八医院
8、铁一局医院
9、博爱医院
10、中国城市精神病防治康复唐山试点医院
11、唐山爱信齿轮有限责任公司卫生所
二、唐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名单(2家)
1、唐山市工人医院药店
2、唐山市妇幼医院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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