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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离休人员享受护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2-07-24    文件号: 冀劳社办[2002]164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驻冀原行业统筹企业、中央直属军工企业:
为贯彻执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提高省级干部自顾费和部分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冀办字[2002]21号),现就企业部分离休人员享受护理费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己经按照过去规定享受护理费的企业离休人员,从2002年5月I日起,按冀办字[2002]21号文件规定提高护理费标准。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到2002年5月1日已年满70周岁的,从2002年5月1日起按冀办字[2002]2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发放护理费,此后再有达到70周岁的,从年满70周岁之月起发放护理费。
二、离休人员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享受或提高护理费标准的审批程序:
(一)企业对离休人员本人提供的原始病历、历次诊断书及有关检查化验的原始资料等进行认真审核,必要时应统一组织在县级以上医院或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复查。
(二)由企业进行为期11天的公示,并在公示期内认其受理群众举报和接受监督。
(三)对经审核和公示后无异认的,由企业填写《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人员享受护理费审批表》,并将本人有关病情的原始资料(也括病历、病历摘要、历次诊断书飞光片等有关检查化验报告单)、公示报告和档案等报送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批。
(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审批当月起纳入统筹基金文付。
三、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符合享受护理费年龄条件(70周岁)时,由本人离休时所在单位在当月申报离返休人员增减变化情况的同时,直接将护理费一并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保机构审核无误后纳入统筹基金文付。原来已经享受护理费的离休人员按照其办字[2002]21号文件规定需提高护理费标准的,由各单位将享受护理费人员的花名册、提高标准和总金额等直接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保机构审核无误后纳入统筹基金支付。
附件.1,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人员享受护理费审批表(略)
2、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人员基木情况公示表 (式样) (略)
3、公示报告(式样) (略)
4、冀办字的[2002]2l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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