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原行业统筹企业、驻冀中央直属企业、军工企业: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劳部发[2002]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建议和意见,请及时向省厅养老保险处反馈。
原河北省劳动人事厅、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总工会印发的《河北省职工伤病劳动能力鉴定暂行标准》(冀劳人险[1989]235号)同时废止。本通知下发前对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已按"暂行标准"进行鉴定并作出处理的,不再重新鉴定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