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破产企业工伤职工伤残补助金计发基数问题的请示》??承市劳社办〔2002〕4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河北省贯彻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冀劳〔1998〕65号??第二十二条“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基数的问题,一律按发放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作为基数计发”的规定,是河北省为了督促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尽快给工伤职工落实工伤保险待遇而做出的规定。而对破产关闭企业,根据《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意见》??〔2000〕33号??的有关规定精神,在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时,应以法院正式宣布企业破产时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而不能以发放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时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