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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颁布日期:2002-06-21    文件号: 冀政[2002]27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人民政府     【加入收藏夹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1998年以来,我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积极推进以“三项政策、一项改革”为主要内容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有效地保护了农民利益,调动了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了粮食生产和流通的发展,推动了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的调整。面对加入世贸组织后,粮食生产和流通形势的变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和国家计委等五部委计综合〔2002〕25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一、调整保护价粮食收购范围
  从2002年夏粮上市起,秦皇岛市(小麦销区)、唐山市(小麦购销平衡区)、廊坊市(毗邻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的京津两市)退出小麦保护价收购范围,实行小麦购销市场化,农民按市场价格出售粮食,粮食购销企业随行就市自主收购,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农业发展银行按“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供应收购资金。
  我省中南部小麦主产区的石家庄、邯郸、邢台、保定、衡水、沧州等六个设区市小麦继续实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保护价水平依照贴近市场、兼顾农民和企业利益、与周边省份相衔接的原则确定。各级政府、粮食及有关部门要监督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严格按照保护价收购范围和规定的保护价,坚持常年常时挂牌收购,不准限收、拒收和停收,收购企业要保证及时兑付农民卖粮款,实行户交户结,除农业税外,不准代扣代缴任何款项。
  在全省范围内选择1个县进行将财政补贴直接补给农民的试点,探索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补贴办法,积累经验,逐步推广。
  二、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包干补贴办法
  坚持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制度,实行“包住包死,统筹使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省对各市的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基数不变,仍按1999年省对市粮食风险基金的包干基数执行。中央增加的粮食风险基金补助集中使用,主要用于对主产区继续实行保护价收购政策的小麦压库奖励、消化老库存玉米(稻谷)和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市的高价位小麦库存差价补贴等粮食改革中的突出问题。
  适当扩大各市包干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权限,在执行省超储补贴和消化库存政策的前提下,结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可用于销售高价位粮、出口补助和消化粮食财务挂帐等符合政策的开支。具体由各设区市政府确定,报省政府备案。
  对中南部六个设区市的小麦收购继续实施超储补贴政策,具体补贴标准是:储存环节每斤每年补贴2分钱,利息按现行政策补贴。每压减1斤库存财政奖励5分钱(按年平均库存计算,市包干内负担3分,省奖励2分)。
  从2002年夏粮上市起,对北部张家口、承德、秦皇岛、唐山、廊坊五市粮食购销企业新增加的小麦库存,一律视为企业行为,财政不再补贴。对其原粮食库存实行“锁定库存、核定差价、补贴包干、分段促销”的办法。将截至到2002年4月30日的小麦(陈化粮除外)库存量锁定为基数,由省、市有关部门共同核定合理差价,一次性由保护价粮转为一般商品粮,由企业自主销售、自负盈亏,同时责任也相应转移。对核定的价差补贴部分,由企业包干使用,同级财政分年到位,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消化完。在核定差价补贴时,要根据老库存需分年销售的实际,合理补贴利息。具体处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三、实行粮食省长负责制下的粮食市长负责制
  为把粮食省长负责制真正落到实处,确保粮食安全,要层层落实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责任制。设区市政府对本市粮食生产和流通全面负责,主要责任是: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工作的领导,保护好基本农田,增加粮食生产投入,稳定和逐步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大力改善粮食品质结构,搞好粮食收购和储存,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积极组织与销区之间建立相互信任的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协作关系,扩大粮食销售,并在资金结算、运输保证等方面给予支持;落实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粮食风险基金自筹部分要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不准挤占挪用;负责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管理和监督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积极做好人员分流和再就业工作;加强粮食市场监管,维护正常流通秩序,搞好市级储备,保证粮食供应;做好退耕还林和贫困地区、灾区的粮食供应工作。四、完善粮食储备制度,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
  (一)增加储备规模。力争到2005年全省粮食储备规模逐步达到12.5亿公斤(小麦10亿公斤、玉米2.5亿公斤),其中省级储备规模9亿公斤,市级储备规模3.5亿公斤。鉴于目前全省粮食库存和消化任务较大的情况,采取分步到位的方法。(二)完善补贴制度。按照建立省、市两级粮食储备制度的要求,相应实行两级财政补贴方式,补贴从粮食风险基金包干中支出。建立全省统一的储备粮补贴标准。
  (三)加强储备粮管理。切实加强对省级储备粮管理工作的领导组建省级储备粮管理公司,建立省级储备粮垂直管理制度,尽快形成管理科学、调控有力、吞吐灵活、人员精干的省级储备粮管理体系,确保宏观调控的需要。具体由省计委、省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五、适应新形势要求,加快农业结构调整步伐
  (一)优化农业生产布局,建设优质产业。各地要立足本地资源和市场条件,突出区域特色,培育优势产品和优势产业。
  (二)优化粮食生产结构,提高粮食品质。切实保护好基本农田,努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稳定粮食生产能力。以市场为导向,发展订单农业,优化粮食生产结构。适当调减小麦、玉米等高耗水、低效益粮食作物面积,扩大抗旱耐旱经济作物种植,淘汰劣质粮食品种,压缩一般品种,发展优质专用品种。小麦重点发展强筋和中筋品种,玉米重点发展饲用和加工专用品种。
  (三)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粮食种植效益。大力推广配方施肥、节水栽培、保护性耕作等节本增效种植技术,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种植效益。
  六、积极培育粮食市场体系,搞好粮食市场管理一是加快省级粮食批发市场建设,培育粮食市场体系,完善市场功能,引导和鼓励用粮企业到粮食批发市场成交。二是完善粮食收购准入制度,扩大粮食收购渠道。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多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入市收购粮食,具体准入条件和审批程序,由省粮食局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本着放宽鼓励、分级审查、分级发证的原则研究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下发执行。对不直接到农村收购粮食的企业,不实行收购准入制度。对国务院国发〔2001〕28号下发前已取得入市收购资格的企业,可继续从事粮食收购业务。对粮食加工和医药、饲料等直接用粮企业,原则上均应赋予粮食收购权,但仅限自用。退出保护价范围的粮食及区域的原粮运输和全省范围内的成品粮运输,不再实行运输凭证查验制度。三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粮食、质量技术监督、卫生防疫、物价等部门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加强对粮食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的监管,严厉打击无照经营、非法收购粮食的行为,严厉打击在粮食市场中销售劣质霉变粮食、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掺杂使假以及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各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维护粮食交易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步伐,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一是政企分开。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转变职能,把主要精力转到协调、服务上来,转到依法行政上来,不准向粮食企业摊派费用,行政领导不得在企业兼任职务。二是加强管理,减员增效。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坚持减员增效,彻底转变经营观念,加强内部管理,增强市场意识和开拓意识,千方百计降低成本和管理费用,努力增加经济效益,严禁再发生新的亏损挂帐。进一步强化企业扭亏增盈目标责任制,把扭亏增盈与企业负责人的奖惩挂钩、与职工的工资福利挂钩、与干部的聘任挂钩。凡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新的亏损挂帐的,要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三是加快改制、改组。加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深化企业产权改革,探索股权多元化,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加快粮食企业的战略性改组,培育壮大一批粮食龙头企业,发展现代营销方式,走产业化经营之路,提升国有粮食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综合实力。对规模较小、购销量不大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以兼并、租赁和拍卖。四是搞好分流人员的安置工作。各级政府要积极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把粮食部门的分流人员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制定分流人员安置费用的筹措办法,对解除劳动关系职工要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企业分流、安置人员所需资金不足的,当地政府应积极给予支持。五是选择1―2个具备条件的粮食购销企业,在保证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前提下,与粮食加工企业进行联营,搞委托加工试点。
  八、切实做好退耕还林和贫困地区的粮食供应工作
  我省张家口、承德和沿太行山、燕山地区,自然条件较差,农业和粮食生产不稳定,经济不发达,交通落后,承担着退耕还林的任务。对退耕还林补助的粮食,粮食部门要认真执行粮食供应政策,确保补助粮供应质量。供应退耕还林地区农民粮食要实行招标采购,确保供应。对灾民的口粮用粮,由民政部门的灾民救济款解决,不足部分可动用地方储备粮解决,不再借用企业的商品周转粮,以减轻企业负担。
  九、切实加强领导,保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按照粮食流通市场化改革方向,我省对粮食购销政策做了较大调整。对改革的各项工作,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研究,周密部署,制定措施,明确责任,逐项落实。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粮食流通的宏观调控和行业指导,按照小麦主产区与实行购销市场化地区的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指导,加强督促、检查和协调,保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粮食购销政策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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