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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通知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2-05-13    文件号:     颁发单位:     【加入收藏夹

各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
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1〕52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农业税、
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征收经费以及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具体办法,
另行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
  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2001年12月31日   财预〔2001〕5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
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
宁波中心支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的管理,并充分调动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以及代征单位和个人(以
下简称“代征人”)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
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2年1月1日起,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由财政通过
预算支出统一安排。各级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不得从税款中直接提取手续
费。国库不得办理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退库。
  二、各级国税机关支付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由中央财政负担;各级地
税机关支付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统一由省级财政(含计划单列市,下同)
负担。
  三、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由各级税务机关以“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
项目,依照下列标准编制预算: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收税款,税务机关可按当年预计代扣、代收
税款的2%编制。
  (二)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委托代征人代征的税款,法律、行
政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了手续费比例的,按规定的比例编制代征手续费预算;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没有明确规定的,由中央、省级财政部门与同级税务机关协商确定。
  (三)委托单位和个人代扣、代收和代征教育费附加,按随征的正税的代扣、代收
和代征手续费比例编制预算。
  四、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在编报年度预算时,应按规定格式(附件一、附件二、附
件三)填制或汇总填制“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情况表”,随年度预算逐级报送或汇总
报送上一级税务机关,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地税部门汇总后分别报送财政部和省级财
政部门。
  五、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的请领和核拨,按现行财政拨款管理办法执行。
手续费的使用,要符合以下要求:
  (一)手续费应及时支付给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不得挪作税务机关的经费开支。
  (二)手续费支付标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法
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没有规定的,按税务机关与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协议的标准执行,
但不得超过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收入的5%。
  (三)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单独设置会计账簿,及时核算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
费收支情况。
  六、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支付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分别由财政部与国
家税务总局、省级财政部门与省级地方税务局在下年进行清算。不足部分,在下预算中
弥补;结余部分,相应扣减下年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预算。
  七、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加强对代扣、代收
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规使用的手续费,应限期予以收回,违规提退
的手续费,应以原预算科目补缴入库,并依照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八、由财政部门或税务机关征管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其
征收经费以及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应纳入财政支出预算管理,不得继续从税
款中提取或退库。具体办法,由各省财政部门制定。
  九、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2002年1月1日后各级国税、地税或财政部门在
收到通知前已退库的属2002年代扣、代收和代征的税款手续费及征管经费,统一以原预
算科目补缴入库。
  附件:一、XX年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情况表(略)
  二、XX年代收代缴税款手续费情况表(略)
三、XX年代征税款手续费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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