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2002.5.30IAt税务信息网
各市财政局、物价局,省建设厅:2001年9月27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不得向招标投标当事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任何行政事业性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该《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实行。从2002年1月1日起,我省设立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费收费项目同时废止。现就停止收取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IAt税务信息网
一、从2002年1月1日起,各级招投标管理部门停止收取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费。对在2001年12月31日前已收取但尚未按规定缴存财政专户的收费资金,各收费单位要抓紧进行清理,全额上缴同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严禁截留、坐支和挪用。IAt税务信息网
二、各级招投标管理部门持该通知到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办理《票据购领证》和《收费许可证》注销或变更手续。收费单位领购已用和尚未使用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由收费单位登记造册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验、核销和收回。收费单位不得私自转让、销毁收费票据、《收费许可证》和<<票据购领证>>IAt税务信息网
三、停止收取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费后,各级所需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IAt税务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