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关于鼓励国内外客商投资的规定
颁布日期:2002-03-31 文件号: 承市政[2002]32号 颁发单位: 承德市 【加入收藏夹】
第一条:为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来本市依法投资经营,参与开发,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境内外投资者(不含本市)在本市投资设立的合资、合作、独资企业及其它形式的企业。
第二条:凡在本市境内投资新办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10年内,对企业依率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可支配部分,由同级财政建立奖励基金,对企业予以奖励。同时在投产经营纳税3年内,由财政按该项目新形成本级财力的适当比例,用于生产性支出,支持该企业继续发展,一般项目返还40%;高新技术和农、林、牧、渔及其农业产业化加工项目返还60%。对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林、还草产生的农业特产品收入,自取得收入年份起10年内,由财政按实际缴纳的农业特产税给予减半返还奖励。
第三条:国内外客商以高新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出资入股的,作价金额最高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40%,对有自主知识产权、独家转让的可达50%。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在本市投资企业的技术开发费比上一年度增长10%以上的,由同级财政在该企业纳税额地方可用部分的15%用于支持该企业进行技术开发。
第四条: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以收购、兼并、重组等方式购并本市国有企业,享受以下优惠:
1、以国有资产入股举办合资、合作企业,经批准允许在资产评估价值基础上优惠20%。
2、购买国有企业净资产并一次付清款项的,可在评估价的基础上优惠20%;接收并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的可按零至评估价值范围转让。
3、对于不能一次付款的,允许分期付款,但首期付款应不低于付款总额的30%,余额在一年内付清。
4、国有企业净资产接近零的,土地使用权计入资产,用于安置原企业职工。
5、企业产权出让收入由国有资产投资主体主管部门收取。出让企业产权30%以下的,出让收入留在原企业作为发展基金;企业整体出让或部分超过出让企业资产的30%,经同级政府批准,将企业产权出让收入的40%- 70%借给企业使用3- 5年。
6、国内外投资者在办理收购、兼并、重组等产权出让相关手续时,只收工本费和工资、劳务等成本费。
第五条:按照省政府冀政[2001]9号文件第26条规定,在省权限范围内对外商投资勘查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免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一年,减半征收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二年;对投资开发《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非油气矿产资源的,免征矿产资源补偿费5年。
第六条:新上项目用地,根据该项目发展前景对土地出让金中当地政府收益的部分,征收后转作政府对该项目的投入。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申请使用荒山荒地,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期满后可申请续期,土地使用权期限内可以继承和有偿转让。
第七条:对投资总额500万美元以上的国内外投资项目,可在土地使用方面享受更加优惠政策,在本规定的基础上具体议定;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明显促进作用的重大项目,按照先予后取的原则,针对具体项目给予特殊的优惠政策。
第八条:简化审批程序,提高报务质量,杜绝一切不合理收费,对外来投资项目实行“一站式”集中审批和优惠的收费标准。
第九条:吸引各类急需人才来本市发展。在工资、住房、子女入学等各方面提供优厚的待遇和便利,子女需要安排入托就学的,可自主选择学校,教育部门优先安排;配偶需安排工作的,劳动人事部门协助安置;在本市落户的,公安部门及时办理入户手续。同时,根据贡献大小,以资金、股权等方式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条:本规定由承德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并综合协调,重大事项由市落实扩大开放政策领导小组协调解决。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开始实施,承市政[1995]83号文件《关于鼓励外商投资暂行规定》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