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委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招商引资若干问题的决定
颁布日期:2002-02-05 文件号: 颁发单位: 【加入收藏夹】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坚定不移地实施开放带动战略,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的内外客商来我市投资兴业,充分调动企业法人、项目业主和广大干部群众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提高全市整体开放水平,推动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关于鼓励内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
1、本决定所指内商是指国内市外客商,外商是指国外及港澳台客商;内商投资企业是指国内市外客商与市内合资、合作和内商独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
2、对来我市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经税务机关批准,暂免征所得税。
3、按照程序报省审批后,放开房地产二、三级市场。按照我市(县、市、区)城市建设整体规划,确定若干块城区土地出让招商。凡具备条件的内外商,均可对成片出让的土地进行开发,承建基础设施或从事房产开发和经营。开发者应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建设投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以投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它建设条件的开发者可按规划用途及有关规定进行转让、出租和经营。
内外商投资企业,我方股本金可以用原企业土地使用权折价入股。原企业是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在补办出让手续时,按评估价的40%补缴出让金;外商投资者兴办学校、体育场馆、图书馆等公益事业,可以划拨方式供地;租金和补缴出让金确有困难的,经市、县(市)政府批准,可缓交或欠交。
内外商投资整治、开发国有废弃土地,用于农林牧副渔业的,经市、县(市、区)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承包30年以内的使用权。
外地国有企业兼并本市国有企业,在不改变原土地使用用途的前提下,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可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保留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变。
鼓励内外商采用租赁、承包、收益分成等方式开发荒山、荒坡、荒滩等闲置土地。植树造林的,合同期可在50年以上。
4、收费优惠。对内外商投资我市旧城改造,免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人防结建费、减半征收房屋交易服务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对内外商投资企业供电贴费、水资源费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缓交,社会中介机构验收资费可减半征收。对所有涉及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国家、省有明确规定和前列条款有规定的除外),数额有幅度的,均按低限征收;属农业产业化龙头、基础设施、高新技术和技术开发转让的项目,按低限减半征收;对有的项目,视具体情况可进一步缓、减、免。
5、各国有商业银行要提前介入内外商投资项目,积极主动参与项目评估,对可行项目及时申报立项。要将每年新增贷款总额的50%,用于招商引资项目的我方配套资金和企业流动资金。经省、市政府批准的重点项目,金融部门要千方百计优先支持;对上级行批准的项目要确保我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批准的间接利用外资项目,要按上级行授权承诺项目资金转贷,支持项目如期实施。
6、内外商嫁改、兼并、收购、参股、重组我市企业时,企业尚未归还的地方财政有偿资金和其他基建投资的本息余额,所欠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借、贷本息余额,经债权人同意,本金可转为投资,利息可酌情减免;连续亏损3年以上的企业被兼并后,兼并企业还款确有困难的,经债权人同意,在计划还款内,可享受停、缓收息的优惠政策。
7、设立内外商投资企业风险担保金。主要用于现有三资企业增资扩股时我方国有股份扩股所需资金和新上三资企业国有股份我方配套资金贷款的风险担保以及招商引资奖励。同时设立市与高校合作开发配套资金,主要用于与省校合作的配套,用于我市与全国重点院校合作开发高新技术项目。资金来源由市、县(市)区财政视财力情况逐步解决。
8、内外商在邯为安置下岗失业职工新办独立核算经济实体,当年安置城镇户籍的下岗、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人员总数的50%,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劳服企业的,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后,免征所得税3年。
9、对内外商在邯投资,当年上交税金500万元以上的,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10、内外商投资企业有其他要求,可实行一事一议一策、特事特办政策。
二、关于优化投资环境
11、切实保障内外商合法权益。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内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内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不得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向内外商投资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拉赞助。
凡内外商投资千万元(或百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实行挂牌保护。除法律规定和省、统一部署的检查外,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进企业检查(各县市区挂牌保护的企业规模、内容自定)。
加强对涉外场所的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干扰外商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秩序。确需对涉外宾馆、饭店进行检查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外事民警进行。对外商住所进行检查,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局长批准。
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办事,在执法过程中,不得随意扣押企业法人代表,冻结、划拔企业帐户存款,扣押、保全企业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
12、实行项目审批一条龙服务。集中项目立项、审批、后期管理等职能,成立涉外投资管理局,对涉外项目实行全程一站式服务。项目涉及的有关部门,由涉外投资管理局随时召集,集中审批,手续齐全的二个工作日内办结,手续不完备的一次性交待清楚,避免项目单位多次往返。
13、在对外开放办公室设立的专门机构(三个中心),即:“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服务中心”,要积极协调有关涉外项目审批部门办理利用外资项目的审批手续;“外商投资合法权益保护中心”,要督促检查利用外资各项政策的落实,监督涉外部门对三资企业实行优质、文明、高效服务,依法保障外商和三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侵犯外商和三资企业合法权益举报中心”,要认真受理外商投诉,及时处理并承办投诉件的分拔、督办和跟踪反馈工作。
14、宣传、文化部门要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我市投资环境、资源优势、产业优势和招商引资项目,大力弘扬我市招商引资有功人员和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先进典型,对于干扰、破坏我市投资环境的典型事件,公开曝光。同时,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追究严重干扰、破坏我市投资环境的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连带追究领导责任。
三、关于奖励办法
15、本决定招商引资的范畴,包括凡从邯郸市行政区域以外引进的资金、技术、设备、人才、品牌、管理方式及经验等各种生产要素。
16、引荐内外商在我市直接投资的(含嫁改、收购、兼并、参股、重组、租赁我方企业的投入),可按外方投资额1%- 2. 5%提取奖金。对于引荐投资100万元以上外方独资企业,且我市无直接受益单位的,按引资额多少,奖励引荐者3- 10万元。
引荐国内外无偿资金和内外商捐赠的,按引进、捐赠资金额或捐赠物资价值的
10%- 20%给予奖励。
引荐外国政府、金融机构和经济组织的无息借款,使用期在1年以上,按使用额的5- 10%提取奖金。对于引荐投资100万元以上外方独资企业,且我市无直接受益对象的,按引荐额多少,奖励3- 10万元。
引荐外国政府、金融机构和经济组织贷款,利息低于国家银行基准利率,使用期1年以上的,按使用额的1- 2%提取奖金。利息等于或高于国家银行基准利率的,按0.5%- 1.5%提取奖金。对需有关单位和企业提供担保的,所得奖金与担保单位按6:4分成(引荐方得6,担保方得4)。
17、引荐国内市外资金(不含上级银行和部门计划下拨部分):引荐无息借款,使用期在1年以上,按使用额的5- 8%提取奖金;引荐各种贷款,利息低于国家基准利率,使用期1年以上的,按使用额的0. 5%- 1. 5%提取奖金;利息高于或等于国家银行基准利率,使用期1年以上的,按使用额的0. 4%- 1. 3%提取奖金。需要担保的,所得奖金与担保单位6:4分成(引荐方得6,担保方得4)。
18、引荐“三来一补”项目的,分别按第1年实得工缴费的1%或合同补偿金额的3‰奖励。
19、为企业引荐关键技术并开发出国家级新产品,按该产品投产后前3年年均销售收的1. 5――2%给予引荐者奖励;开发出省级新产品,按该产品投产后前3年年均销售收入的1%给予引荐者奖励。为企业引荐技术,使企业能源、原材料及物料消耗明显降低,产品成本下降,按该产品投产后,前3年年均降耗节能总值的4%给予引荐者奖励。
引荐人才、品牌、管理方式及经验等生产要素,使企业产品升级,成本下降,效益增加的,按产品投产后,前3年年均新增利润4%给予引荐者奖励。
20、引荐人要与项目、资金承接单位先期签订引荐协议,确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引荐人资格及资金额(奖金额可按上述条款执行,也可由双方商定);同时,要确定1名主要引荐人,负责所受奖金的分配,并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无论引荐者是个人还是集体,每引荐成功1个项目或1笔资金,按1个份额给予奖励。引荐成功后,由符合受奖条件者提出申请,我方企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级财政监督实施。
21、奖金来源:(1)内外商合资、合作企业,由我方企业支付。(2)独资企业,从内外商投资企业风险担保资金中列支。(3)引荐来料、来件、来样加工项目的,由加工企业支付。(4)引荐补偿贸易的,由项目承接企业支付。(5)引荐资金的,由资金使用单位支付。(6)引荐国内外科技成果的,由受益单位支付;(7)引荐无偿资金或捐赠的,原则上由受益单位支付;受益单位无力支付的,经同级财政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从内外商投资企业风险担保资金中列支。
22、确认:资金到位,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境外设备、物资到位,由海关和商检部门提供证明;国内设备、物资到位,由省财政厅批准的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社会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证明;引荐技术由科委提供证明;引进人才、品牌、管理方式及经验等生产要素的,由省财政厅批准的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社会资产评估机构和中国注册协会批准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证明;统一经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23、兑现:(1)引荐内外商合资、合作、独资项目的,在验资和项目开始实施后3个月内兑现。(2)引荐来料、来件、来样加工项目和补偿贸易项目的,在年底结算或合同结算后3个月内兑现。(3)引荐内外资的,在资金到位并验资后3个月内兑现。(4)引荐国内科技成果的,在见效第1年度结算后3个月开始兑现。
以上奖金外币部分,按外资到位日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兑现。
24、以上引荐者的奖金,应交纳个人所得税部分,由奖金来源单位代交。
25、本决定奖励范围适用于除在职市级干部以外的所有集体、单位和个人。
26、经批准,县处级(含处级)以下工作人员,可直接参与招商引资,也可以保留原职级领办企业。脱离工作岗位经商办企业人员,本人愿复职的,由组织按原职级适当安排。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实习生参与招商引资经商办企业,其档案可由人才交流中心保存,保留毕业分配资格。
四、关于强化领导,落实责任
27、市开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全市对外开放工作。各县(市)区,也要相应成立对外开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例会,研究对内对外开放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反映的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建立利用外资重点项目责任制和调度会制度。对外商投资重点项目,实行领导和部门负责制,落实项目责任人,由市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调度会议,搞好部门协调,落实任务,促其尽快建成投产,发挥效益。
加强对招商引资工作的领导,各级、各部门实行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并要明确一名副职专门负责此项工作。有条件的部门可设立专职开放工作机构。
28、对利用外资重点领域招商引资工作,实行部门联动及分工负责制。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信息服务产业项目由市计委负责;现有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嫁接改造项目由市经贸委负责;产权转让项目由市财政局国资运营部门负责;农业产业化项目市农委、农开办负责;高新技术项目、民营企业项目由市科委负责;城市公用服务设施项目由市建委负责;环保项目由市环保局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及跨国公司的增资改造项目由市外经贸委负责。对于分工负责的项目,要有部门负责人挂帅,从招商项目的谋划,项目资料的包装、对外招商活动、项目谈判、开工建设等全过程参与。对于全市重点招商项目,要实行部门联动,涉及到市政府其他部门的,有关部门要全力配合。
29、实行项目业主负责制。不论其身份、职业、年龄,只要与内外商签订了项目合同,引进了内外商投资,就是项目业主。
30、各级、各部门都要承担招商引资的工作任务,确保任务目标的完成。市委、市政府每年对招商引资目标完成情况实行严格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的重要依据,对完成任务突出的县(市)区、市直部门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奖金从市(县)外商投资企业专项奖励基金中列支,并授予荣誉称号,加以提拔重用;对完不成任务目标的,给予通报批评、黄牌警告,直至组织处理。
31、对违反本决定的单位和个人,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党政纪处分;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触犯刑律的,依法严惩。
32、各级组织、人事、纪检、监督和考核部门,都要结合自身职能,加强对招商引资工作的督查、考核,确保本决定的贯彻执行。
33、各县(市)区可按此规定制订自己的实施细则。
34、凡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决定不相符的,按本决定执行。本决定由邯郸市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