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转发《关于贯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2-01-12 文件号: 颁发单位: 【加入收藏夹】
各县(市)经贸局、监察局、公安局、工商局:
现将河北省经贸委、监察厅、公安厅、工商局《转发《关于贯彻<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经贸资源[2001]65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县(市)经贸、监察、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加大打击力度,对非法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行为及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违法经营活动,要严厉查处。加强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对本地区的非法收购、拆解报废汽车和拼装车的行为进行严格监管,对打击取缔不力的要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按照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总量控制方案>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773号)要求和冀经贸资源[2001]655号文件精神,省会城市设置2家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原则,经研究,我市推荐石家庄废旧汽车专营公司重新进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资格认定。请企业抓紧审报、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