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关键字:
按文件号:
颁发单位:
库别:
添加日期: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审批程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2-03-11    文件号: 冀劳社[2002]15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外经贸局(委):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14号令),加强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现将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批程序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遵循如下程序
  (一)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名称按以下形式核定。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组成。如石家庄×××职业介绍所(中心)有限公司。其分支机构名称为石家庄×××职业介绍所(中心)有限公司×××营业所(分所)。
  (二)取得名称注册后到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提出申请,呈报申报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相关文件。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将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相关文件转交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理审理手续,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申报设立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批准与否,在15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同意的,做出同意函,并发给《河北省职业介绍许可证》;不同意的,写出不同意理由,并将相关文件退回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在3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批准证书,不批准的予以说明。
  (三)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申请批准后,应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拟设立职业介绍机构住所所在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并提交下列文件:
  1、省级外经贸行政部门颁发的批准证书、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业介绍许可证》(复印件);
  2、中、外双方各自的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3、中、外双方各自的资信证明;
  4、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合同、章程;
  5、名称核准通知书;
  6、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成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及任职文件;
  7、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8、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职业介绍机构登记申请书;
  9、登记注册委托书;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四)企业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0日内须到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理备案手续。
  二、国内具备职业介绍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指经省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培训合格并取得《职业介绍资格证书》、《职业指导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外国人入境从事职业介绍工作的须具备所在国认可的职业介绍资格。
  三、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业务范围,按《14号令》第五条规定核定,并用企业经营范围用语规范。
  四、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改变登记注册事项,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会的决议;
  (三)变更股东、股权比例、注册资本、应提交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省级外经贸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变更经营场所还应提交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转让股权,还应提交转让合同和修改章程的补充协议,以及受让方的登记注册证明和资信证明;增加注册资本,还应提交补充协议;变更法定代表人还应提交任职文件和被任职人员的身份证明。
  五、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隶属职业介绍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原登记管理机关的通知函;
  (四)隶属职业介绍机构董事会的决议;
  (五)录属职业介绍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登记机关印章);
  (六)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七)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六、加强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监督管理,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行政部门每年要组织一次联合检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年度检验等监督管理适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管理规定。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违法违章行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各自职权,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七、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属地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监督、检查,审核职业招聘洽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收取中介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各职业介绍机构收费标谈会,收集汇总职业介绍情况统计表。
  八、中外合准必须公开,明码标价,接受求职者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九、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我省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职业介绍机构,参照本通知执行。





 

网站简介  │  招聘信息  │  会员注册  │  网站律师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2003-2012           CopyRight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税务信息网                冀ICP备1500096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