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1-11-20 文件号: 冀财行[2001]39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省直各部门:
为加强省直行政机关、各类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修订)》,我们制定了《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直行政机关、各类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从其物质形态上包括:房屋、建筑工地物、有价的土地、各种专用设备、各类财产及财务净结余(经费结余、专项资金结余、有价证券)等。从其来源上包括:国家投资形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按照国家政策用各类收费和经营收益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界定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行政事业资产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政府实施所有权监管维护资产权益;主管部门监督资产的合理配置和防止流失;占有使用单位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四条 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级审判检察机关、党派团体机构、省直各类事业单位均属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分部门负责的监督管理体制。省财政厅是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全省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对资产所有权变动进行监管,包括:组织产权登记、所有权界定,对行政事业资产产权变动、转让等资产处置,按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履行审核批复程序,办理资产划转手续;
(三)审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资产,收缴国有资产占用费等收益;
(四)监督各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会同主管部门查处资产管理中的有关问题,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
第六条 省下行政机关(包括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级审判检察机关、党派团体机构)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根据国有资产授权管理原则,委托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具体管理实施办法。
(二)对各部门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及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管理;监缴国有资产收益;
(三)负债组织各部门单位进行资产清查核实,产权登记(年检)、资产存量变动统计汇总分析等基础管理工作;
(四)按规定负责国有资产调拨、转让及其他性质资产变动处置的审核审批;
(五)负责组织实施省直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人员业务培训、考核等工作;
(六)负责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工作。
第七条 各类事业单位(主要指各类学校、科研咨询、文化艺术、医疗机构、农林业务告状晨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按照财务资产统一管理的原则,由各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二)对各部门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及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管理;监缴国有资产收益;
(三)负责组织各部门单位进行资产清查核实、产权登记(年检)、资产存量变动统计汇总分析等基础管理工作。
(四)按规定负责国有资产调拨、转让及其他性质资产变动处置的审核审批。
第八条 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上级有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建立本单位管理制度,对占有使用的各类国有资产负直接管理责任;
(二)建立单位国有资产台帐,保证本单位的国有资产帐物相符,确保申报产权登记数据真实完整;各类国有资产维护完整、使用合理,防止和杜绝资产使用中的浪费、损失、闲置、流失;
(三)按要求按期完成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年检申报、统计分析工作;
(四)及时办理资产的验收账、转让、正常的报废,按规定办理资产的处置、报损等报批手续和具体处置工作;
(五)负责对本单位拟开办的经营项目论证,履行资产投入的申报手续,并对投入经营的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履行缴纳资产占用费等收益的义务;
(六)按时向主管机构和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履行其它的相关责任。
第三章 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产权登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依法确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的法律行为。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都要对应属国家所有的资产如实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凡有隐瞒不报、应报未报、错误的,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查处。涉及违法案件移交司法部门。
第十条 省财政厅委托各主管部门按照《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细则》(冀财行[2000]70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归口管理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清理资产、核实国有资产总量、办理产权登记和年检具体事宜。
第十一条 经营性资产管理。经营性资产管理是指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对将存量资产用于从事经营(有偿服务、盈利性)活动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其行为的主要方式是指:
(一)用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或作为注册资本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二)对外出租、出借;
(三)其他盈利性投资;
(四)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凡进行上述经营性投资,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单位申报。行政单位填报《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并须向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或材料:
1.申请报告;
2.可行性论证报告;
3.拟开办经济实体的章程;
4.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出租、出借的意向书和草签的协议或合同;
5.拟投资(指物化资产的具体项目)清单;
6.单位近期的财务报告报表;
7.《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8.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或材料。
(二)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核项目,核实资产,并提出:
1.对申请报告的审批意见;
2.对申报单位提交文件材料的审查意见;
3.其他需要提交的经济实体法定代表人的任命书等文件或材料。
(三)申报单位将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复的文件、材料一并报送省级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单位申报和主管部门审批批复意见,对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经营性运作提出批复意见。
(四)单位对经审批同意进行经营的资产,要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1991]91号令)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资产办发[1992]36号)进行评估。财政部门按照评估结果审核批准其投资价值总量,登记为经营性国有资产(国有资本金),并会同主管部门确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指标,出具批复文件。申请单位持批复文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对经营性的国有资产,建立专项管理制度。
(一)专项登记。建立转作经营性资产的台账,如实登记和反映单位基本情况、转作经营资产的数量、价值、投资形式、运营业绩等。
(二)按照核定的保值增值指标,会同主管部门对单位资产的经营及保值增值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对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的管理办法,按比例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国有资产占用费的收缴以财政批准的投资价值总量为基数,收缴率为:2―5%。收缴的国有资产占用费纳入省级财政管理。国有资产占用费由资产使用单位负责,按年缴纳,在经营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十五条 各单位对经营性资产,针对不同的经营形式,进行如下管理:
(一)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要依法经营,按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原则,认真执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行业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不认投资方式和经营内容如何,各资产经营单位,都要正确计算经营成本,所获纯收益全额纳入单位财务管理,列入年度收支计划,用于补充单位经费,扶持事业发展。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将存量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由于渎职失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省财政厅有权依照国有资产管理法规、财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不按照规定办理经营性资产审批手续的,财政部门有权收缴其投出的资产及所得收益,并提出处置意见。
第十七条 资产处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单位经批准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转让及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转让、报废、报损等。
(一)无偿调拨。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主体的资产处置方式。
(二)转让。指国有资产以有偿出售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收益的资产处置。
(三)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处理。
(四)报损。指对已发生的财务呆账、物化资产的非正常毁损等国有资产,按有关规定进行注销的资产处置。
第十八条 审批权限。行政事业单位凡属对公务使用的资产进行上述行为,每单台、件资产5万元、每批资产10万元以上的需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批,省财政厅备案。
凡处置重要设施或资产,需经主管部门审核,财政审批后,报省政府批准后办理。
第十九条 申报程序。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首先向主管部门申报,提交要求处置国有资产的报告,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凡属主管部门审批限额内的,由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财政厅备案,省财政厅在收到备案件10日内不提出异议的,主管部门再将批复文件正式下达单位执行。凡属限额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行政事业的单位凡报损、转让、报废国有资产的,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一)资产价值的凭证:原始入帐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复印件;房屋建筑物的产产证、工程决算书;土地使用证等;
(二)资产处置的技术鉴定;
(三)财政部门出具的审核文件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
(四)报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以及鉴定资料和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置文件;
(五)单位领取的《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表》是调整单位有关资产、资金帐目的依据和原始凭证。申报单位可凭批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表》,调整有关资产、资金帐目。凡有偿转让资产,申报单位不得以低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核定的价格进行交易。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合并或撤销、改变隶属关系或性质,都要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理登记,编制资产清单,经主管部门核实提出处置意见,报省财政厅审批后,办理移交或转调拨手续。对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由主管部门提出调剂处置意见,会同财政部门进行资产处置。
第二十二条 各主管部门要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制止资产处置的各种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对使国有资产受到严重侵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由财政部门负责,占有、使用权界定及纠纷调处由各主管部门负责会同财政部门凋处。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的报告制度。省直各主管部门对归口管理的单位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完成等情况,要按照省财政厅的要求年度报告。
(一)准确反映年度国有资产的存量变化,要求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情况真实;
(二)对年度中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资产使用状况、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和存在的问题作出书面报告,在次年一月底前上报省财政厅。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主管部门、资产使用单位,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的义务和责任。各主管部门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财政厅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建议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履行其职责,放松资产监督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的;
(三)对所管辖的资产造成流失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由上级机关或所有单位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履行其职责,资产管理混乱,造成重大流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擅自转移、转让、处置资产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划取私利的;
(五)对用于经营性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使国有资产权益受到侵害损失的。
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部门、各主管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九条 省直行政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各类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由各主管部门制定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条 省属各类集体性质事业单位,可依照上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