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公有资产产权交易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1-11-21 文件号: 冀财企[2001]185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省直各部门,各省属企业:
为认真贯彻《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管理暂行条例》、《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管理实施细则》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公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冀财[2001]18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我厅制定了《河北省公有资产产权交易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时候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
河北省公有资产产权交易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有资产产权交易行为,促进产权合理流动和优化资源配置,防止公有资产流失、根据《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管理暂行条例》、《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管理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堆积。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公有资产,是指国家和集体以各种形式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财产,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认定的其他公有财产和财产权利。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公有资产产权交易,是指公有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相关的财产权出让、受让或者通过其他有偿转让方式变更、转移财产主体的行为。
第四条 省内各类企业交易公有产权,均适用本规程。
第五条 省和设区市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同级公有资产产权交易负有监管责任,省财政部门对全省公有资产产权交易实行统一指导。
第六条 产权交易机构实行会员制度。河北省产权转让中心会员是指经河北省产权转让中心批准,报省财政部门备案,欢度春在该中心办理和参与产权交易业务的机构或个人;市级产权交易机构会员是指经当地产权交易机构批准,报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允许其在当地产权交易机构办理和参与产权交易业务的机构或个人。
第七条 公有资产产权交易采取协议、招标、拍卖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八条 公有资产产权交易遵循公平、公平、公正的原则,并通过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
第二章 产权交易操作程序
第九条 出让申请登记
凡进行产权交易,出让方应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申请,并直接提交或通过会员提交以下资料:
1.《产权出让申报书》;
2.出让方与会员签订的《产权出让委托代理合同》;
3.出让方及有审批权的国有资产运营机构或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出让的文件或证明;
4.被出让企业的产权登记证、营业执照、土地证、房产证及其他证件;股东会(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评估报告;或有事项承诺函;拟改制企业作为出让方的,还应担供改制方案及有关批复文件;
5.产权交易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对出让方的审核答复
产权交易机构对公有资产产权出让方提交的资料要进行认真审核,并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同意受理的,根据产权交易的实际情况由产权交易机构会同公有资产产权持有者或其委托的会员确定产权交易方式。
第十一条 出让产权公告
产权交易机构将审核后的《产权出让申报方》输入电脑信息网络,在产权产易屏幕上展示,或者在其它媒体上公告;以招标、拍卖方式进行产权交易的,还应在公众媒体上公告;公告费用由公有产权出让方在确定产权交易方式时预交。
第十二条 受让申请登记
拟受让公有资产产权的受让方应在公告标明或产权交易机构确定的时间内,到产权交易机构提出申请,并直接担交或通过会员提交以下资料:
1.《产权受让意向登记表》;
2.受让方与会员签订的《产权受让委托代理合同》;
3.受让方的营业执照或资格证明;
4.受让方同意受让的文件或证明;
5.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6.产权交易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对受让方的审核答复
产权交易机构对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要认真审核,并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查访洽谈
产权交易机构的会员接受客户委托,可通过电脑信息网络或其他方式对出让公有产权进行查询,并组织受让方实地查看洽谈。
第十五条 成并签约
公有资产产权交易成交后,根据交易方式的不同,产权交易机构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或其它法律文本。
第十六条 结算方式
(一)出让方与受让方根据《产权转让合同》规定进行结算;
(二)产权交易机构可以直接与出让、受让双方结算,也可以与会员结算;
(三)公有资产产权交易价款统一以人民币结算,用外币支付的,以签约当日汇率结算。
第十七条 成交确认
公有产权交易双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产权交易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对《产权转让合同》进行审核,并出具《产权交易成交确认书》。
第十八条 变更登记
公有产权交易双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 产权交易资料审核重点
第十九条 产权交易机构对公有产权交易资料的审核重点:
(一)资产权属。审核被转让的公有财产(含财产权利)是否属于出让方合法拥有。
(二)资产权证。审核被转让的公有财产是否取得合法的证明。
(三)资产限制。审核被转让的公有财产是否设置了抵押、担保、留置和质押等。
(四)资产评估。审核被转让的公有资产与资产评估时的范围是否一致。
(五)债权债务。审核被转让企业债权债务承接情况,包括债权人的意见、债务人的承诺及有关部门的批示意见。
(六)职工安置。审核被转让企业职工的安置方案,包括有关部门对职工安置的决定、纪要等文件,养老、失业保险金的交纳情况,离退休职工的生活安排、下岗职工的生活保障等情况。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省和设区市财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公有资产产权交易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有关公有资产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产权交易当事人有无未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国有资产运营机构批准而擅自出让公有资产产权情况;
(三)产权交易当事人有无违反公有产权交易程序情况;
(四)产权交易机构及会员有无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情况。
第二十一条 省和设区市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发现公有资产产权交易活动中严重违反规定,已经或可能给国家、社会和当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省内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交易公有资产产权以及非公有资产产权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由河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