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镇企业管理费和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1-11-30 文件号: 冀财规[2001]71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物价局 【加入收藏夹】
省民政厅、省乡镇企业管理局,各市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涉及乡镇(镇体)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1]78号)的有关要求,自2002年1月1日起,取消乡镇企业管理费和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述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到财政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购领变更手续。
二、上述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酌情解决。
三、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认真做好收费项目的公布取消工作,并对本地区涉及乡镇(集体)企业负担的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取消。凡不按规定落实公布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一经查实,由财政、物价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提请纪检察部门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