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验资工作通知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1-11-06 文件号: 冀财协[2001]27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财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验资工作的通知》(财会[2001]106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企业验资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一号――验资》及相关执行规范的要求规范执业行为,确保验资业务质量。
1.货币资金出资的,注册会计师必须认真履行函证程序,对函证全过程实施有效控制,不得将银行询证函交由客户办理,并将函证过程详细记录于验资工作底稿。
2.投资人分期出资的,注册会计师应关注验资截止日货币资金的余额及有无重复出资的情况。
3.实物出资的,注册会计师应对实物资产是否办理了财政转移手续、价值确认依据是否合理等予以充分关注。企业变更验资过程中,在未发生产权变动的情况下,对原有实物资产评估增值部分,不得作为增资的依据。
二、验资报告是反映注册会计师验资过程中结果的书面总结,也是区分与明确投资人、被查验单位和注册会计量由各自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注册会计师应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规范验资报告的格式(附后)。
三、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要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不得私自在注册地之外挂牌或设立业务部、办公地点等营业场所。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有关部门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严禁支付或接受佣金、回扣。凡参与虚假验资或知情放任者,一经发现,将由有关部门按嫠法规对责任者予以行政处分或处罚,直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件:验资报告参考格式1、2、3、4(略)。
财政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验资工作的通知
财会[2001]1067号 2001年9月30日
为加强对企业注册资本的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验资工作,提高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的质量,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就验资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是从事验资业务的法定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办验资业务。
二、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执行验资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验资业务实行地区封锁和垄断,也不得阻挠、干预注册会计师的验资工作。
三、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应当遵守《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3号――验资》的规定,实施必要的审验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验证据,形成审验意见,出具验资报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负责。
四、注册会计师执行公司制企业验资业务,应当验证企业的注册资本实收或变更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其他企业的验资业务,应当验证企业注册资金的实有或变更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验资报告具有法定证明效力,是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或注册资本(金)变更登记时间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提交的必备文件。
六、验资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标题。标题统一为“验资报告”。
(二)收件人。收件人为验资业务的委托人。验资报告应当载明收件人全称。
(三)范围段。范围段应当说明审验范围、出资者及被审验单位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审验依据和已实施的主要审验程序等。
(四)意见段。意见段应当说明注册会计师的审验意见。注册会计师在发表审验意见时,应当说明已验证的被查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或变更情况。
(五)说明段。说明段应当说明验资报告的用途、使用责任及注册会计师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六)附件。验资报告附件应当包括已验证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或注册资本变更情况明细表和验资事项说明等。
验资事项说明应当包括被审验单位组建及审批情况、申请注册资本情况及出资规定、变更注册资本的原因及审批情况、变更注册资本的规定、注册会计师的审验结果及注册会计师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等内容。
(七)签章和会计师事务所地址。验资报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两名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标明会计师事务所地址。
有限责任公司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签名的注册会计师之一应为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会计师。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签名的注册会计师之一应为对该报告负最终复核责任的合伙人。
(八)报告日期。验资报告日期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外勤审验工作的日期。
七、企业因出资者、出资比例等发生变化但注册资本金额不变,耐面要按照有前规定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八、企业办理设立登记或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应当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之日起90日内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超过90日提出申请的,应当重新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九、企业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提交验资报告时,可不再提交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实物转让清单、专利证书和专利登记簿副本、商标注册证、土地使用权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确认书或者股东、发起人认可证明等其他非货币出资的证明文件。但登记主管机关认为必要时,企业应当提交。
十、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发现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实的,可以要求企业到指定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资,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验资报告。
十一、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分所名义与委托人签订验资业务约定书,出具验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从事验资业务所产生的民事法律责任,由该分所隶属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担。
十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规定收费,不得超过规定提高收费,也不得擅自降低收费争揽业务,或以任何名义支付回扣或其他形式的好处费。
十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依各自职权,加强对企业登记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工作的管理。对企业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执业准则和有关规定,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