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核销资产收缴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1-12-07 文件号: 冀财统[2001]21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省直各部门:
现将《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核销资产收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在清产核资工作中遵照执行。
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核销资产收缴办法
为做好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妥善核销处置资产损失,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办法》(冀财统[2001]12号)和《河北省省直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办法》(冀财统[2001]1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凡列入2001年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含省垂直管理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二、核销资产收缴的范围:在2001年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中,凡按冀财统[2001]12号和14号文件规定申报核销国家资金的资产损失,其拟核销的实物形态资产中,存货损失和单项损失金额大于或者等于5万元的固定资产,均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收缴。
三、核销资产的收缴工作由省财政厅组织和监督,具体工作由河北省国有资产事务中心承担。
四、清产核资核销资产收缴程序:
(一)省财政厅对申报核销的部门(单位)下发《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核销国有资产核实认定、集中收缴通知书》。
(二)申报核销的部门(单位)在收到《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核销国有资产核实认定、集中收缴通知书》后,对于申报核销的存货损失和单项损失金额大于或等于5万元的固定资产损失,须严格按照《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办法》和《河北省省直企业承包化管理事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办法》的有关规定,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或合法手续等。
(三)河北省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对上述申报核销的资产及其法律凭证或合法手续进行核实认定,出具《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核销国有资产核实认定表》,并提出具体处置意见。
(四)对于需要移交的资产,各申报核销的部门(单位)须按照《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核销国有资产核实认定表》的内容填列以下移交明细表,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1.《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核销国有资产移交单》;
2.《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核销国有资产――存货类资产移交明细》;
3.《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核销国有资产――房屋建筑物类资产移交明细》;
4.《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核销国有资产――交通运输工具类资产移交明细》;
5.《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核销国有资产――通用及专用设备类资产移交明细》;
(五)河北省国有资产事务中心负责对收缴的实物资产分类整理、建立明细帐,进行严格的价值管理和实物管理,并向社会发布信息,采用拍卖等方式公开、公平、公正地组织处置工作。处置变现收主上缴财政专户。
五、省财政厅依据《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核销国有资产核实认定表》,对部门(单位)申报核销的资产损失提出认定意见,并批复核销国家资金。
六、省直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核销国有资产的核实认定、集中收缴和处置按本办法执行。但省直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在2001年清产核资中列入本单位损益中自行消化的财产损失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核销国有资产核实认定、集中收缴通知书》
2.《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核销国有资产核实认定表》
3.《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核销国有资产移交单》
4.《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核销国有资产―存货类资产移交明细》
5.《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核销国有资产―房屋建筑物类资产移交明细》
6.《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核销国有资产―交通运输工具类资产移交明细》
7.《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核销国有资产―通用及专用设备类资产移交明细》
(以上各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