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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1-08-30    文件号: 冀财统[2001]14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省直各部门:
为了做好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我们制定了《河北省省直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资金核实申报材料及申报报表编制说明
附件:

河北省省直企业管理事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办法

为认真做好省直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根据财政部《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办法》和《关于中央管理的移交企业清产核资中资金核实申报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凡按照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冀财[2001]168号)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的省直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管事业单位”),都应依据本办法做好资金核实工作,并经主管会计单位审核汇总后,向省财政厅办理资金申报手续。
二、组织开展清产核资的企管事业单位,必须认真做好资产清查工作,把实物盘点同核查帐务结合起来,把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结合起来,做到帐实相符,切实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可靠,并对资金实申报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企管事业单位对于清理出的各项资产盘盈、财产损失和资金挂帐等问题,应当根据国家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清产核资政策的规定进行帐务处理。凡依据清产核资政策进行帐务处理的,应按本办法规定向省财政厅申办资金核实审批手续。
四、资产清查中清理出的各项资产盘盈(包括流动资产盘盈和固定资产盘盈),应当以重置成本计价入帐;对于资产盘盈数额较小,应当在抵冲资产损失后按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自行列入损益处理;对于资产盘盈抵冲资产损失后数额较大的,可以按照清产核资政策规定及程序报批后,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
五、资产清查中清理出的财产损失(包括流动资产损失和固定资产损失),应当在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或合规手续后,对于财产损失数额较小的,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分年计入损益处理;对于财产损失数额较大,计入损益处理难以取受的,可以按照清产核资政策规定及程序报批后,相应冲减所有者权益。
六、流动资产损失中的应收帐款坏帐损失和存货损失,应按以下要求进行申报:
(一)由于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帐款,应当取得债务人破产或死亡及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的法律文件。
(二)应收帐款逾期三年以上不能收回的,应当认真核查、分类排队。作为坏帐损失申报符合下列条件:
1.由于债务人长期亏损(连续亏损三年以上)、虽未破产但已资不抵债而不能收回的帐款,应当取得证明债务人连续亏损的近三年财务报表、证明三年内未发生任何往来业务的近三年催收记录。
2.如果因债务人临时财务状况恶化或由于经济秩序混乱、互相拖欠造成的三年以上应收帐款,原则上不能核销,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3.对于列为坏帐损失核销的逾期三年以上应收帐款,企业必须保留继续索债权利,并应积极催收。
(三)存货损失主要包括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和产成品削价损失等,以及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国际市场行情发生巨大变化和其他意外事故造成的存货损失。存货损失申报应当经本单位资产清查小组鉴定确认或中介机构构注册会计师审核,并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查签字。对于毁损、报废的存货损失数额较大的,还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技术鉴定报告。
七、固定资产损失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损失、毁损报废、强制淘汰及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未计入当期损益的固定资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申报应当根据损失原因分别取得经本单位设备、技术、审计、财务等职能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小组鉴定确认的固定资产清查盘点表(盘亏损失),或国家有关强制淘汰设备的文件和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毁损、报废及其他原因),或保险公司和有关责任人理赔单据(自然灾害、意外事故)。
八、潜亏挂帐主要包括本单位为了保持帐而利润而存货高留低转或产品成本大于售价、未足额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未足额摊销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等造成资产总额的虚增部分。潜亏挂帐一经查实应当及时计入损益,将潜亏转为明亏后,按清产核资政策规定和程序报批后处理。
九、对损失挂帐数额较大的企管事业单位,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清产核资,并由中介机构出具清产核资报告书。
十、企管事业单位清产核资中的财产损失应立足于在本单位损益中自行消化;因客观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数额较大难以承受,以及在今后五年内预计难以消化的经营性亏损,报经省财政厅批准后,可分别依次冲减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
企管事业单位按规定冲销资本金时,对财产损失和资金挂帐超过所有者权益的,应保留的资本金数额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金限额。
十一、企管事业单位在办理资金核实申报手续时,应编写资金核实申报报告,编制《资金核实申报表》和《损失挂帐情况表》(详见附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清产核资的,应由中机构签署意见。资金核实申报材料由主管会计单位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批复。
附件:

资金核实申报材料及申报表编制说明

企管事业单位资金核实申报材料应当包括资金核实申报报告、《资金核实申报表》和《损失挂帐情况表》。
一、资金核实申报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简要说明本单位清产核资各项工作组织情况。
(二)涉及产权界定工作应说明产权界定的政策依据,及界定前的产权情况和界定后各方协商结果。
(三)企管事业单位开展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的,要说明已重估的固定资产是否符合重估范围,所采用的重估方法、重估后增减值情况及今后计提折旧的能力。
(四)清理出来的各项资产盘盈,应按资产类别说明,其中数额较大的应逐项说明情况。
(五)清理出来的损失和挂帐要按损失和挂帐的原因分类说明申报理由,数额较大的要逐项说明损失挂帐发生的时间和原因。
二、《资金核实申报表》编制说明
(一)《资金核实申报表》格式附后。
(二)编制要求:
1.7栏=1栏+3栏+4栏+5栏+6栏
即:批得核实数=帐面数+重估增减值+界定增减+损失挂帐处理数;
2.帐面数按清产核资报表中《企业管理事业单位资产负债简表》(财清预01―3表)对应数据填列;
3.清查数=帐面数+盘盈―盘亏―毁损待报废;
4.重估增减:指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固定资产价值生时代感的企管事业单位,重估后的固定资产价值增减净额(重估后减值的以“―”号表示)
5.界定增减:指按国家有关政策进行产权界定后的资产增减净额(界定减少以“―”号表示)。
6.处行处理数:指企管事业单位拟计入当期损益的数额;
7.申报处理数:指企管事业单位申报核减国家资金数额,即申报核减所有者权益中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数额。
三、《损失挂帐情况表》编制说明
1.资产损失:反映企管事业单位在清产核资过程中清查出来的全部财产损失,包括注流动资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
2.流动资产损失:反映全部流动资产损失的合计,包括流动资产盘盈与盘亏相抵后的净损失、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和应收帐款的坏由帐损失。
3.流动资产盘盈:反映在清查盘点中查明的帐外流动资产和实际价值大于帐面价值的部分。
4.流动资产盘亏:反映在清查盘点查明的流动资产实际价值低于其帐面价值的部分。
5.流动资产毁损:反映由于自然灾害、长期积压或其它原因造成的原材料、产成品等存货损失,其中由于水灾、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流动资产毁损损失应扣除保险公司理赔数额,并单独列示。
6.流动资产报废:反映由于长期积压、产品质量问题和产品技术性能淘汰等原因造成的原材料、产成品等存货损失,并单独列示。
7.坏帐损失:反映应收帐款中由于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或债务人虽未破产但已连续三年亏损并已资不抵债而不能收回的,以及其他国际政治经济因素造成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损失。坏帐损失按发生原因分别列示。
8.固定资产损失:反映全部固定资产损失合计,包括固定资产盘盈与盘亏相抵后的净损失、固定资产毁损、报废损失和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
9.固定资产盘盈:反映清产核资清查盘点中查明的帐外固定资产和实际价值大于帐面价值部分。
10.固定资产盘亏:反映清产核资清查盘点中查明的固定资产实际价值低于帐面值的部分。
11.固定资产毁损:反映由于自然灾害、长期闲置或其他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其中水灾、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的固定资产毁损应扣除保险公司理赔数额,并单独列示。
12.固定资产报废:反映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达到预计年限而由于各种原因丧失原有生产效能或按规定不冷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13.其它损失:反映企业由于非正常原因造成的其他财产损失。按发生原因单独列示。
14.经营亏损挂帐:反映因经营管理原因形成的亏损挂帐数。
15.政策性应补未补挂帐:反映应由财政弥补而尚未弥补的政策性亏损挂帐数。
16.潜亏挂帐:反映应列而未列入当期核算的有关费用。包括未按规定提取或未提足的应提折旧、坏帐准备等应提未提挂帐,未按规定足额摊销成本费用、递延资产等应摊未摊挂帐,原材料、半成品各种高留低转(少转成本部分)挂帐,库存产成品成本大于售价挂帐。潜亏挂帐按发生原因单独列示。
17.1行=2行+18行+30行;
2行=4行+5行+9行+13行―3行;
18行=20行+21行+25行―19行
35行=36行+37行+38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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