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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收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工本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1-12-14    文件号: 冀财规[2001]76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物价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财政局、物价局,省卫生厅: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继续收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工本费等问题的复函》(财综[2001]7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继续收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工本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技术保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的有关规定,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卫生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在对申请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包括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进行考核,并对合格者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时,继续收取工本费;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在出修养由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时,继续收取《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
二、上述3项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仍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工本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6]1222号)和《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收费等问题的通知》(冀财综字[19996]第104号、冀价行费字[1996]第27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医疗保健机构收取上述3项收费,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票据。
四、上述3项收费属于行政性收费,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9号)的有关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由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医疗保健机构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缴入同级国库,支出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以及核拨的资金安排使用。3项收费的具体缴库方式按照《财政部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4]37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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