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1-09-17 文件号: 冀财税[2001]51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44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情消费水平,对别墅、渡假村等高消费性的商品房与其他商品住房的界限做出如下规定:房屋建筑面积在200米(含200平方米)以上,石家庄市、唐山市、秦皇岛市、每平方米价格在3500元(含3500元)以上,张家口市、承德市、每平方米价格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上,其他市每平方米价格在2500元(含2500元)以上的商品房定为别墅、渡假村等高消费性的商品房。
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