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核查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1-09-04 文件号: 冀财企[2001]138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财政局、省属外商投资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若干意见》(中发[1998]6号)的精神,依法加强监督管理,搞好对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状况的检查,规范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的执业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财政部办公厅财办企[2001]586号通知精神,决定自2000年度始,把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的核查做为一项常规性工作,每年开展,今后我厅不再另行发文布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检查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领导,在总结以往核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检查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全省政策协调、督导检查和汇总上报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对省属外商投资企业的年度财务报告核查工作;各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地政策协调和汇总上报工作,统一组织实施对市、县所属外商投资企业和代管的中央级外商投资企业的年度财务报告核查工作。
二、工作依据。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决算检查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工字[1996]75号)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决算检查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财工字[1997]3号)的规定,认真开展对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核查工作。
三、核查重点。连续3年未抽查企业、盈亏大户、未办理财政登记企业、欠交“两费”企业和在往年检查中存在问题较多的企业。抽查面一般不低于已投产(营业)企业户数的30%。
四、核查内容。除核查企业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制度的一般情况外,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1.是否办理财政登记证、预算级次确认手续和财政年检;是否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季度报表和年度会计报表,是否办理年终审计;
2.是否按规定出资和验资,是否有违反规定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抽逃或变相抽逃注册资本的行为;
3.企业的利润分配是否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有无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的情况,预分配利润、中外合作企业提前收回投资是否按规定报批;
4.企业是否按规定计提折旧、摊销有关费用,企业盈亏是否真实;是否按规定计提三项基金;
5.企业的外汇帐户收支情况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有无逃、套汇等违法违规行为;
6.企业是否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各种税收和场地使用费、物价补贴;企业缴纳的各种税收和场地使用费、物价补贴有无混库现象;
7.是否按规定提缴、使用涉及中方职工权益的各项资金;
8.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是否真实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
五、检查程序和时间。
1.企业自查。每个会计年茺结束后至企业对外报出年度财务报告止,为企业自查阶段,对自查中存在的问题,企业应主动纠正,撰写自查报告,将自查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一同上报主管财政机关。
2.财政检查。每年的4―5月份,为各级财政部门检查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时间。被检查企业名单确定后,应向被查企业填发检查通知书和提供本文复印件;检查组应根据检查结果填写《检查报告》,报主管检查的财政机关。
六、政策规定。对检查出来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问题,按有关规定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企业自查并已纠正的问题,不属于违纪,不做行政处罚;对检查中发现企业违纪经企业认同并在检查期间主动纠正的问题,属于违纪,可不做行政处罚;对检查中发现企业违纪经企业认同但不主动纠正的问题和企业未认同的问题,属于违纪,由检查组上组织检查的主管财政机关,按规定程序进行行政处罚。
2.对企业自查和检查出的应交各种税收及场地使用费和物价补贴,按该项收入的预算级次,就地分别缴入中央、省、市、县金库。
3.主管检查的财政机关检查出企业违反财税法规并且企业不主动纠正或企业不认同的应补缴税款及应处罚款,由主管检查的财政机关按照规定作出行政处罚,通知被检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按税务机关规定的该项收入的原缴款方式补缴入库,同时将行政处罚决定抄送被检查企业所在地税局;被检查企业对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提出异议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可听取当地税务局的意见。
4.对检查中发现的征收机关违反政策随意减免、办理缓交、收入不入国库等问题,由检查级核实情况后直接按规定组织入库;并由主管检查的财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及基实施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请征收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依法处理,同时将情况上报省财政厅。
5.对注册会计师因工作失误造成报告不实或故意出具假审计报告的,各市财政部门可社情节严重情况通报批评,并建议企业今后不再委托其从事本企业年茺财力报告审计工作,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需要对违纪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其他行政处罚 的,各市财政部门应将具体违纪情况上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商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经费渠道。根据财政部财外字[1999]305号文件规定,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主管财政机关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抽查,其委托费用由主管财政机关承担。财政部门预算安排组织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核查工作经费确有困难的地方,可从征收的场地使用费和物价补贴手续费中列支。
八、总结上报。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市财政局要对核查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形成核查总结报告,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检查工作基本情况、查出的主要违纪问题及处理结果、改进和加强监管的建议等。同时填报检查情况汇总表(格式见省厅冀财外[1999]66号文件附件二、三“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决算检查情况汇总表”),连同典型案例,于每年的6月底以前上报省财政厅。
2000年度各市上报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核查情况的时间为2001年9月底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