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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 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关于对调整控购审批事项后有关工作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1-09-26    文件号: 冀财控[2001]10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人民政府     【加入收藏夹

各市控办,石铁、华油、冀油控办,省直各有关部门:
2001年4月11日《河北日报》公布的“河北省取消的73项行政审批事项”,其中与控购工作有关的有4项,一是取消非国有企业购买八种专控商品的审批;二是取消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六种专项商品(未含小汽车、移动电话)的审批;三是取消专项商品指标管理;四是取消省属企业购买控购商品涉及的财务核准事项。根据省政府要求,结合控购工作实际,对调整控购审批事项后的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企业性质的界定
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的国统字[1998]200号文件《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的通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的工商企字[1997]第300号文件《关于联合推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工作的通知》规定,全国内资企业注册号由3部分13位数字组成,13位数字组成,13位数字码连续排列,前6位为该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第7位为企业经济类型识别号,私营企业以外的内资企业的识别号为1,私营企业的识别号为2;后6位为企业登记主管机关赋予企业的顺序号。根据以上规定,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及非国有企业性质的划分,即在发放的营业执照上可以认定,13位数码中的第7位号是1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是2的为私营企业(即非国有企业)。
二、具体要求
(一)对行政事业单位购买控购商品要严格执行行政审批政策,对取消了的审批事项不能巧立名目,自定政策,违反规定擅自审批。
(二)对行政事业单位购车要严格小汽车编制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报批超标、超编车。
(三)对企业性质的界定,要严格按照国统字[1998]200号、工商企字[1997]第300号文件规定执行。管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购买专控商品的审批,各市可根据本地实际与当地车管部门协商制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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