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交通信息服务费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1-09-08 文件号: 冀财规[2001]60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物价局 【加入收藏夹】
市财政局、物价局、省广播电视厅、省公安厅: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为了进一步规范交通和车辆收费,减轻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在机动车辆使用环节的负担,经省政府批准,决定取消交通信息服务费(冀财综字[1996]60号、冀价行费字[1993]162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财政、物价部门要认真做好公布取消的交通信息服务费在本部门和本地区的落实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或变相拖延执行。公布取消交通信息服务费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交。
二、公布取消该项收费后,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收费票据变更手续。
三、本文自2001年1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