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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总工会、河北省企业家协会关于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制度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1-10-22    文件号:     颁发单位:     【加入收藏夹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家协会,省直企业主管部门:
  为了加强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确保协商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的选拨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从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总工会、企业家协会、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长期从事劳动工资工作的人员中选拨。每个设区市本级30人左右,每个县(市)10人左右。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实行聘任制,由省劳动保障厅、总工会、企业家协会培训考核颁发培训合格证书后,同级劳动、总工会、企业家协会聘任,担任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
  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应具备的条件
  1、熟悉企业工资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工作能力和文字、语言表达能力;
  2、了解企业财务制度,熟练掌握企业工资帐务处理业务;
  3、政治可靠,作风严谨,办事公道,责任心强,勤政廉洁。
  三、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的职责和义务
  1、接受劳动保障、工会、企业家协会或企业的委托,依法指导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2、负责对企业劳资双方协商代表进行业务培训,规范工资集体协商程序,帮助企业拟定工资协议草案;
  3、认真执行国家收入分配政策,坚持原则,维护资产所有者、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4、对企业工资协商中产生的矛盾,认真负责地进行调解,避免突发性事件和冲突事件发生,并及时向上级组织报告,维护稳定;
  5、严格为企业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与协商有关的事项;
  6、尊重企业的工资分配自主权,不得以任何上级组织和部门的身份,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施加影响;
  7、主动接受劳动保障部门、总工会、企业家协会的业务指导,定期汇报工作情况,积极参加业务培训。
  四、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的管理
  1、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进行统一管理,登记注册,指导他们开展工作。
  2、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受托对企业进行业务指导,要在培训合格证书上进行记载。
  3、不能履行指导员的职责和义务、未能参加培训等人员,由劳动保障部门取消其指导员资格,注销聘任证书。
  4、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由劳动保障部门、总工会和企业家协会给予表彰奖励。
  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制度,是做好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高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质量的重要措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总工会和企业家协会要重视这项工作,加强领导,总结经验,通力合作,精心组织,按照本通知要求严格挑选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保证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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