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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九部门《关于推动
颁布日期:2001-07-12    文件号:     颁发单位:     【加入收藏夹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计委、经贸委、财政局、民政局、建委、中国人民银行河北
省各市中心支行、工商行政管理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
民政部、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动社区就业
工作的若干意见》(劳社部发[2001]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
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社区就业服务工作
  社区就业服务领域是广开就业门路、增加就业岗位、促进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
就业的主渠道之一。社区服务业比较适合那些年龄偏大、技能单一的下岗职工再就业。
发展社区服务业,既满足社区居民提高生活水平的需要,使城市服务社会化;也可以
提供大量的就业岗位。各地要高度重视社区就业服务工作,按照社区建设的总体部署,
统筹考虑,整体规划。协调推进,以社区服务为依托,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大力开发
社区就业岗位,促进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就业。
  二、发展社区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完善政策措施
  社区就业服务是为促进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提供的综合配套服务。在当前
劳动力供大于求矛盾比较突出的情况下,劳动就业服务工作应尽快向社区服务领域延
伸,支持帮助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在社区服务领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组织起来实
现就业,缓解我省的就业压力。
  (一)为确保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在社区从事非正规组织就业各项优惠政策的落
实,在全省实行《再就业人员优惠卡》制度。此卡是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享受优惠政
策的“通行证”。由于全省各市对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的优惠政策差别很大,因此
《再就业人员优惠卡》全省不统一印制,由各市依据国家、省和各市优惠政策自行印
制、发放。
  (二)享受社区就业服务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43号)《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
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社区服务业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范围包括: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
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和幼儿、
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避孕节育咨询;优生优育优教咨询。
  (三)下岗职工在社区从事非正规组织就业,凭《再就业人员优惠卡》或《非正
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
可从事经营,并可享受3年内免收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性收费的优惠待遇。
  (四)下岗职工或失业人员与原企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要继续为其保留养老保险关系;本人在社区就业实体就业或从事社区服务业的,可
以按照我省城镇个体工商户的缴费标准和办法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前后缴费年
限合并计算。
  (五)社区就业服务资金支持。下岗职工所在企业要为下岗职工从事社区服务提
供必要的资金支持。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在社区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就业的,各市再
就业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可给予支持。
  (六)开展全方位的社区就业服务。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充分
发挥社区就业服务中心、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就业训练中心和街道、居委会社区就业
服务组织的作用,通过提供政策咨询和职业指导、发布社区就业信息、开设社区服务
窗口、组织创业辅导和培训、开展社区就业的职业介绍和劳务输出,以及加强对非正
规就业劳动组织和自谋职业人员的指导与服务等多种措施,促进更多的下岗职工、失
业人员在社区服务领域实现就业。
  三、建立协调联动的社区就业服务工作机制
  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财政、城建、工商、地税、银行、工会、妇联
等部门分工合作,建立社区就业服务工作机制,建立正常的协调联动工作制度和分工
负责的责任制。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定社区就业服务的工作计划和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对社区就业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民政部门负责按照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业
规划要求,抓好社区服务业的规划、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工作;财政、城建、工商、
税务部门要研究制定促进社区就业服务工作的政策措施,抓好社区服务各项优惠政策
的落实;金融机构要发挥面向城市、面向社区的经营优势,积极为非正规就业劳动组
织和从事非正规组织就业人员提供信贷、信息咨询等金融服务;工会、妇联要帮助下
岗职工、失业人员转变就业观念,维护其权益,促其通过多种形式在社区服务领域实
现就业;街道基层组织要积极创造条件创办和发展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与社区就业
服务中心密切配合,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就业服务,为辖区内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
从事社区服务创造条件。
  各市贯彻落实社区就业服务政策、措施等情况由各市按对口上报省主管部门。各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务于9月底前将落实情况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就业处。

附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民
政部、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动社区就业工作
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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