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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海关、河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国电子口岸”正式运行后入网用户资格审查及制发卡工作办法》
颁布日期:2001-07-16    文件号:     颁发单位:     【加入收藏夹

各隶属关、各市外经贸局(委)、各市国税局、各市工商局、各市外汇管理局、各市
技术监督局:
  从8月1日起,“中国电子口岸”系统将在全国范围内正式运行。经过两次联合
办公,我省1300家出口企业已顺利入网。占出口企业的93%。目前我省仍有大
约7%的出口企业没有及时入网,同时今后还将有新的出口企业不断成立并提出入网
申请,因此集中审查及制发卡工作将长期继续下去。为了做好今后的集中审查及制发
卡工作,将《河北省“中国电子口岸”正式运行后入网用户资格审查及制发卡工作办
法》(以下简称“《工作办法》”)印发各部门,望各部门在收到文件后认真在本系
统县级以上单位传达落实。
  为做好《工作办法》传达落实工作,现就有关问题做如下要求:
  1.各部门要在本系统县级以上单位认真传达落实本办法及“中国电子口岸”推
广工作的有关文件,并将本办法及有关文件在各县级以上单位的宣传窗口进行张贴。
  2.各部门要在本系统各层级单位设置专门初审人员,对本单位制发证件进行初
审,并要求初审人员真正负起责任,把好第一关。另外,各部门还应在本系统内刻制、
下发统一初审印章,并制定统一的初审工作规范,确保全省初审工作统一、规范。
  3.各现场海关(处)应设立专门窗口、人员开展日常的发表、收单、登记、预
约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河北省“中国电子口岸”正式运行后入网用户资格审查及制发卡工作办法

     2001年7月13日

  从8月1日开始,“中国电子口岸”系统将在全国范围内正式运行。为了做好以
后的集中审查及制发卡工作,根据我省今后入网用户申请数量零散、不集中的特点,
现制定、下发如下工作办法,望各部门在收到文件后认真传达落实。
  一、集中办公时间、地点及召集办法。8月1日后,联合审查组及制发卡人员原
则上每月集中办公1次,开始时间为每月的最后1个星期一(遇节假日召集人根据具
体情况另行通知),每次办公时间视当月入网申请数量而定。办公地点为石家庄海关
综合楼二楼。集中办公召集单位为石家庄海关,各部门工作人员应服从召集单位的领
导和安排。
  二、工作流程。
  1.《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情况登记表》、《中国电子口岸企业IC卡登记表》
(以下简称1、2号表)发放。石家庄关区内各现场关(处)负责辖区内出口企业
1、2号表的发放工作。企业领取表格后,应按要求填写并盖章。
  2.企业证件的初审。企业按要求持有关证件(证件种类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或《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中华
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IC卡、《自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砚、《代
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或《专业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报关员证》)的正本
(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到各发证机关进行纸面单证的初审,初审通过后发证机关在复
印件上盖章签字;企业持1、2号表到主管地海关及外汇管理局进行初审。
  3.表格收集、录入。企业完成证件初审后,将盖有初审通过印章的各种证件复
印件及1、2号表交主管地海关(处),并登记联系人、联系电话、预约取卡时间
(企业预约领卡时间一般为当月集中办公开始后第1天)。主管地海关(处)在收单
时要做好的复核工作,复核内容包括各种证件是否均已通过初审,复印件字迹是否清
晰,各证件上单位名称、法人代表等项目是否一致等,发现问题应退回企业重新办理。
主管地海关(处)将收集的企业证件表格于当月集中办公开始前1周传递到石家庄海
关监管处进行汇总、录入。
  4.集中办公及制卡。联合审查组及制卡人员按预定时间开展集中办公和制卡工
作。为提高工作效率,集中办公期间只进行网上数据审核,不接受现场申请。
  5.IC卡发放及收费。企业应按预约时间及时到石家庄海关领取IC卡并交费,
逾期不领只能等到下次集中办公时间领取。
  6.业务、技术咨询。海关公布业务、技术咨询电话,受理企业咨询。电话:
0311-3031164-6313。地址:石家庄海关综合楼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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