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1-06-27 文件号: 冀财统[2001]12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省直各部门:
为了做好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我们制定了《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实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资金核实申报材料及申报表编制说明
2、资金核实申报表(略)
3、资产盘盈、财产损失原因明细表(略)
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办法
为认真做好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依据财政部(预单位清产核资办法)和《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是指省直等速事业单位在对资产及负债进行清查登记和对收入、支出情况进行详细核对的基础上,对省直事业单位清查出的各项资产盘盈、财产损失和资金挂帐进行核实清理,并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确认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占用的各项资产价值总额和净资产、收入支出的真实状况。
二、凡按照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冀财[2001]168号)规定,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工作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都应依据本办法做好资金核实工作,并经主管会计单位审核汇总后,向省财政厅办理资金核实申报手续。
三、资金核实申报内容包括: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负债、收入支出状况,以及清理的各项资产盘盈、财产损失和资金挂帐情况。单位负责人要对资金核实申报内容的真实、完整负责。
四、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要在认真做好资产清查等基础性工作的前提下,对清理出的各项资产盘盈、财产损失和资金挂帐,经逐笔审核、分类,按现行会计制度和清产核资有关政策规定,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办理资金核实申报手续。
五、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对于清理出的各项资产盘盈(含帐外资产),应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确定价值(无法直接确定价值的,应按规定组织资产价值重估),并在资金核实申报报告中予以说明,经省财政厅核实批复后调整有关帐目。
(一)根据国家清产核资有关政策,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各类帐外资产,只要积极主动清查和及时入帐,不再追究单位违纪责任。
(二)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产权属于系统内其他单位,而省行政事业单位拥有长期实际使用纪检、监察部门审核,确认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规定应清退范围的,在当事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在办理资金核实手续时申报无偿划转。
(三)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省直行政事业前段时间长期占用(借用、接受赠送)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的一般办公设备(如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凡连续占用一年以上的,且经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审核,确认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规定应清退范围的,应在本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基础上及时入帐,并通知对方单位核销。
(四)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帐,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调整帐目。
(五)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因历史原因无法入帐的无主财产(如房产),应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依法确认为国有资产,及时入帐,纳入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范围。
六、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对于清查出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当在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或合法手续后,可按规定权限核销或在办理资金核实手续时申报核销处理。各项财产损失主要包括应收帐款坏帐损失、存货和固定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
(一)应收帐款中由于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不能收回的帐款,在取得债务人破产或死亡及其破产财产或才遗产进行清偿的法律文件后,确认为坏帐损失。
应收帐款逾期三年以上不能收回的,应当认真核查、分类排队,由于债务人连续亏损三年以上、虽未破产但已资不低债而不能收回的帐款,在取得证明债务人连续亏损的近三年财务报表、证明三年内未发生任何往来业务的近三年催收记录后,可以确认为坏帐损失。
对于元旦为坏帐损失核销的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帐款,单位应当保留追偿权。并应积极债收。
(二)流动资产中存货由于盘亏(库存损耗、丢失错帐)、毁损(霉变锈蚀、拆零残损)、报废(强制淘汰、自然淘汰),以及产成品削价、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在本单位资产清查小组确认审核后,办理资金核实手续,申报核销处理。
(三)其他应收款等债权无法收回,认定为损失的,比照应收帐款的有关规定进行确认。
(四)固定资产中由于盘亏、毁损报废、强制淘汰及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根据损失原因分别取得本前段时间资产清查小组鉴定确认的固定资产清查盘点表(盘亏损失),或国家强制淘汰设备的文件和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毁损报废及其他原因),或保险公司和有关责任人的理赔单据(自然灾害、意外事故)。
单项固定资产损失金额小于1万元的,经法定代表人(部门机关为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单项固定资产损失金额等于或大于1万元,小于5万元的,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并报经主管会计单位同意后核销;单项固定资产损失等于或大于5万元的,应按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要求逐级上报,经省财政厅批准后核销处理。
少数省直单位因本单位、本系统固定资产情况特殊,可在报经省财政厅清产核资办公室同意后,适当提高或降低审批权限。
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对于清查出的有关资金挂帐,在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和合法手续后,可在办理资金核实手续时申报核销处理。
(一)属于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住房制度改革,职工住房,帐面价值、固定基金应冲减而未冲减的挂帐,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房改有关合法手续、移交产权,应按规定核销。
(二)属于对外投资中由于所办企业按有关规定脱钩等政策性因素造成的损失挂帐,在取得有关企业脱钩的文件和产权划转文件后,可在办理资金核实手续时申报核销处理。
属于对外投资中由于被投资单位破产、关闭,以其破产财产或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收回的投资损失挂帐,在取得被投资单位破产清偿或工商注销登记等法律文本后,可在办理资金核实手续时申报核销处理。
(三)属于基本建设项目实际投资支出超过基本建设项目概算数的挂帐,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同意调整预算的,在取得基本建设项目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和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后,可在办理资金核实手续时申报确认,并在以后年度自行消化。
(四)事业单位在转为企业化管理过程中固定资产没的按规定核定净值,造成固定资产净值帐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报经省财政厅批准后,可按照规定对固定资产净值重新估价,即按使用年限和已使用年限重估固定资产净值。
八、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对于清查出的收支情况反映不实和由于经费间相互挤占造成帐务处理不当的情况,特别是清查出的帐外收入和各单位私设的“小金库”及虚列支出等情况,应在本次资金核实中如实申报,经批准后可以调整有关帐目,并纳入规范管理范围。
九、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申报程序如下:
(一)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在完成资产清查登记等基础性工作的基础上,要对清理出的各项资产盘盈、盘亏和收支情况不实等情况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对清产核资后的资产负债、收入支出数额进行核实,并据此编制《资金核实申报表》、《资产盘盈、财产损失原因明细表,编写资金核实申报报告(详见附件)。
(二)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资金核实申报材料(包括《资金核实申报表》、《资产盘盈、财产损失原因明细表》和资金核实申报报告),由法定代表人(部门机关为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上报主管会计管理。主管会计单位要以下级预算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申报的资产盘盈和财产损失应提出审核意见,对申报的国有资金数额进行核对确认。
(三)资金核实申报材料经主管会计单位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按财务隶属关系汇总后,于2001年9月底前报省财政厅部门(单位)归口管理处审核批复。
(四)主管会计单位依据省财政厅的资金核实批复文件,层层批复到基层预算单位,并依据批复调整有关帐目。
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资产盘盈,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审批后,作如下处理:
(一)对流动资产的各项盘盈,在核增流动资产的同时,行政单位相应核增结余,事业单位相应核增事业基金中的一般事业基金。
(二)事业单位对清查出的帐外投资,在核增对外投资的同时,相应核增事业基金中的投资基金。
(三)对清查出的固定资产盘盈,在核增固定资产的同时,相应核增固定基金。
十一、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财产损失和资金挂帐,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审批后,作如下处理:
(一)对流动资产损失,在核减流动资产的同时,行政单位相应核减结余;事业单位相应核减事业基金中的一般基金。
(二)事业单位对清查出的对外投资挂帐损失,在核减对外投资的同时,相应核减事业基金中的投资基金。
(三)对固定资产损失,在核减固定资产的同时,相应核减固定基金。
十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资金核实工作,参照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关于中央管理的移交企业中资金核实申报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各市行政事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有关资金核实工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附件一:
资金核实申报材料及申报表编制说明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金核实申报材料应当包括资金核实申报报告、《资金核实申报表》和《资产盘盈、财产损失原因明细表》。
一、资金核实申报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简要说明本单位清产核资各项工作的组织情况。
(二)资产清查清出的各项资产盘盈,应按资产类别说明申报理由,其中数额较大的应逐项说明情况。
(三)资产清查中清理出来的各项资产损失及资金挂帐数额,本次申报的各项资产损失总额,并分别按损失原因分类说明申报理由,其中数额较大的要逐项注说明损失发生的时间和原因。
(四)树清查出的少报收入、支出和小金库情况,应分别说明。
二、资金核实申报表
(一)《资金核实申报表》(格式附后)。
(二)《资产盘盈、财产损失原因明细表》(格式附后)。
三、《资金核实申报表》编制说明
本表在编制中按照清查过程中的资产、负债和收入支出情况,分资产负债和收入支出两张表填列,每张表按行政、事业部分分别填列。
(一)《资金核实申报表(资产负债)》编制说明
1.帐面数:按清产核资时点的单位资产负债表的对应数据填列;
2.增加额:指单位在资产清查中发现的各项资产盘盈;
3.减少额:指单位在资产清查中发现的尚待批准处理的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等各项待处理财产损失,按绝对值填列;
4.自行处理:指预算单位根据清产核资的有关规定,在规定的限额内已自行入帐处理的资产损失数额,核减时以负数填列;
5.申报处理:指预算单位申报、待批复后入帐处理的资产损失数额,核减时以负数填列;
6.申报核实数:指按规定报财政部门核实审批的数额。
7.表内关系:
帐面数+清查数=申报核实数
清查数=处理数;
2行=3行+6行+7行
9行=2行+8行
17行=10行+11行+16行
9行=17行
19行=20行+23行+24行+25行+26行;
28行=19行+27行
40行=29行+30行+39行
28行=40行。
(二)《资金核实申报表(收入支出)》编制说明
1.帐面数:按2000年度收入支出表的对应数据填列;
2.增加额:指单位在资产清查中发现的各项帐外收入、支出数额;
3.减少额:指单位在资产清查中发现的实际未发生的虚假收入、支出数,按绝对值填列;
4.申报核实数:指按规定报财政部门核实认定的数额。
5.表内关系式:
帐面数+清查数=申报核实数。
四、《资产盘盈、财产损失原因明细表》编制说明
(一)表内各项目说明
1.资产盘盈: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在清查盘点中查明的资产实际价值大于帐面值的部分。包括流动资产盘盈、固定资产盘盈和未入帐的对外投资。
2.流动资产盘盈按存货、其他流动资产分别列示盘盈情况。
3.固定资产盘盈按照房屋建筑物、汽车、计算机等办公用品和其他固定资产盘盈分别列示。
4.财产损失:反映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在清产核资过程中清查出来的全部财产损失,包括流动资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
5.各项财产损失按原因分别列示。
6.资金挂帐:反映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在清产核资过程中清查出来的应当确认为损失予以核销而挂帐未核销的资金数额,按形成原因分别列示。
7.基本建设项目项目超支挂帐:反映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在清产核资过程中清查出来的基本建设项目实际支出大于基本建设项目概算的资金数额。
(二)本表栏次项目填报说明
1.清查数:反映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中清查出来的资产盘盈、财产损失数额。
2.自行入帐数:反映单位已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清产核资政策自行入帐的资产盘盈、财产损失数额。
3.待批复入帐数:反映单位按照清产核资政策,应当在资金核实批复后入帐的资产盘盈、财产损失数额。
4.清查数=自行入帐数+待批复入帐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