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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公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1-06-27    文件号: 冀财[2001]186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省直有关部门,各省属企业:
最近,省纪委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召开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座谈会,研究、部署了我省在经营性土地转使用权、企业产权交易、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四个方面引入市场机制、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问题。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国有、集体资产管理,规范产权交易行为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产权交易行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通过产权市场进行产权交易,是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的迫切需要,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将市场机制引入产权交易,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腐败的一项重要措施。为从源头预防和制止腐败,防止产权交易中的不正之风,必须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审批,同时强化所有者职能,防止某此国有、集体企业、“自己卖自己”和少数人说了算。在对国有、集体资产处置方面,必须引入市场机制,把产权交易公开化、透明化、市场化,以此促进各种所有制的资产重组、融合,推动企业组织结构、产权结构和整个经济结构的调整。

一、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规范公有资产的产权交易行为
(一)公有产权转让的原则。公有资产产权的转让,必须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依法进行。国有资产属于国家和全体人民所有,行使国有资产最终所有权的是国务院,各级政府进行分级管理。我省规范国有资产转让行为的最高法规是1996年11月省人大颁布的《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最高行政规章制度1998年3月省政府颁布的《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集体企业的产权转让按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外,还可参照《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的原则,突出集体所有制成员和代表机构在决定产权转让中的权力和作用。
(二)公有产权通过市场转让的范围。除政府为达到行业、产业、经济结构调整宏观调控目标,在国有企业之间、集体企业之间、上下级政府所管资产之间进行资产重组和组建集团,或其它特殊情况可进行行政无偿划转外,其它转让行为均应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进行。转让价格的确定,要它转让行为均应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进行。转让价格的确定,要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通过市场撮合、竞价拍卖等形式,形式交易价格,进行有偿转让。具体包括:国有独资公司整体产权和部分产权的转让;国有资产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中的国有股权的转让;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整体产权和部分产权的转让;中外合资、合作公司中的国有股权、集体企业持有股权的转让;其它类型企业中的国有、集体资产或股权的转让;全民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单位的产权或股权的转让等。
(三)公有产权转让的程序。进入产权市场交易的产权,必须经过所有者和出资人同意。在企业内部,还要经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职代会集体讨论决定,防止少数人、个别人说了算。公有产权通过市场协议转让的价格,要在评估值的基础上,根据市场的需求可以上下浮动,下浮超过10%的,应按规定报同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政府批准方可生效;股份公司股权权的转让,以不低于评估后每股净资产值作为交易底价,上浮幅度由市场决定并按规定报股权管理部门认定方可生效;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竞价招标或拍卖的国有、集体资产产权,按竞价或拍卖价格转让。

三、在进行产权交易时,必须妥善安置职工
鉴于大量企业国有、集体资产产权的交易是在国家、集体和企业职工或企业经营者集团之间进行的,这些产权交易的标的中包含了安置企业离退休人员、伤残人员、内部退养人员和企业富余职工的社会保障费用,各级政府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明确这些费用的标准和计算方法,使原企业职工得到合理妥善安置,既要使产权进场交易具有可操作性,又要防止发生影响安定的社会问题。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一是对企业和其他交易主体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到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产权交易的,除直接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外,财政部门可配合有关部门,在其办理企业产权登记、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时,采取一些必要的限制措施。对产权交易主体指使、怂恿、迁就本单位或下属单位在产权重组、交易中弄虚作假和谋取私利的,或对上述重要决算不进行集体研究、不征求大多数职工意见、不采纳合理化建议而作出错误决策,为个人或小团体谋取利益或造成公有资产流失的,依情节轻得分别给予行政、党纪处分或移交司法部门处理。二是对产权交易机构违规操作的,如受理非法或违规交易事项、在招投标或拍卖中通风报信、故意串通他人的,在产权交易中收受和老实巴交要贿赂或不按规定标准收取有关费用的,依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党纪处分或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对接受出让方和受让方委托,采取欺瞒手段、恶意投机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一经发现要坚决取缔其产权交易机构资格,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置。三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组织实施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中措施不力、把关不严的,要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和徇私舞弊的,建议主管单位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党纪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加强产权交易机构建设
一是切实加强产权交易机构的资格审查,使产权交易机构具备独立开展政策法律咨询、审查交易主体的合法性、核实交易标的真实性、实施公开招标和竞价拍卖、办理交易鉴证的能力和条件。产权交易机构的设立和资格认定工作仍由财政厅报省政府审批。目前,产权交易机构首先在省、市两级设立。尚未产权交易机构的市,七月份以前要完成恢复或组建工作,以满足规范产权交易工作的需要。二是建立和完善产权交易市场信息网络交易系统。各市政府可安排一不定期的资金用于产权交易市场的建设,逐步实现省域内外产权交易市场计算机联网、使产权交易信息的收集、整理、发布、信息库管理和交易能在网上进行。三是尽快充实必要的人员力量,加强培训提高素质。要通过公开招聘等方式,使产权交易机构充实一批在资本运或与管理、计算机操作、资产评估、金融证券、工程技术、招投标、拍卖等方面既有业务知识、又有实际工作经验的高素质人才,为我省产权交易的健康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六、加强组织领导
全省进一步规范企业产权交易和产权交易市场的工作,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市财和、国资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要明确分管领导和机构具体抓好落实。7月底以前,各市都要制订出具体工作方案并启动实施,下半年各项工作都要有实质性进展,省厅将在第三季度末组织一次督促检查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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