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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计算生育委员会关于变更计划外生育费名称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1-06-28    文件号: 冀财规[2001]39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计算生育委员会     【加入收藏夹

各市财政局、物价局、计划生育委员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有关指示精神和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变更计划外生育费名称的通知》(财政规[2000]29号)要求,2001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第三次修改的《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当日公布执行。现将贯彻执行新《条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此次通过的新《条例》仅将原《条例》有关条例中的“计划生育费”更名为“社会抚养费”,其它条款未作修改。
二、自新《条例》公布之日起,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在收取社会抚养费的同时,不得再收取计划外生育费。在制发文件、填写执法文书、出具票据等日常工作中一律改用“社会抚养费”不得再使用“计划生育费”名称。
三、社会抚养费的收取范围和标准仍按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财政部、原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的《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国计生财[1992]86号)和省《条例》有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社会抚养费收支按照财政部《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0]127号)和《河北省计划生育费管理办法》(冀育联字[1995]6号)的有关规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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